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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非居民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注意事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4日   來源:外匯局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內非居民收付款
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匯綜發【2009】8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為全面採集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以及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發生的收付款信息,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所發生收付款(包括外匯和人民幣)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涉外收付款,經辦銀行應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二)經辦銀行應當為其非居民機構客戶建立《單位基本情況表》,並將《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報送外匯局。

    (三)經辦銀行應將《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電子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報送給外匯局。

    (四)此類收付款的交易性質統一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31”,交易附言註明:“非居民從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所發生收付款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發生的收付款,應納入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的數據採集範圍,銀行應依據本通知及相關規定完善其銀行接口程序的數據採集範圍。

    目前已經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開展金宏工程外匯局子項試點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09〕7號)完成接口程序開發的銀行應在2009年7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完善其接口程序;未完成接口程序開發的銀行應按其報備的接口程序開發計劃進行,並符合本通知規定。

    (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發生的收付款,應由境內居民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的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性質按照其與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發生的涉及進出口核銷的境內收付款,境內居民無需再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信息申報表(境內收入)》《境內匯款申請書》和《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境內居民收到境內非居民外匯款項的申報

    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境內非居民向境內居民付款業務時,應在付款報文的付款附言中註明“NRA payment”字樣(如果是通過境內非居民離岸賬戶辦理付款,則註明“OSA payment”字樣),以便於境內收款銀行識別該筆款項的來源並通知境內居民及時辦理申報。

    境內收款銀行在收到上述來自境內非居民的款項時,應當及時通知、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境內居民在收到境內非居民的外匯款項時,應當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註明“收到境內非居民外匯款項”的字樣。

    (四)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支付外匯款項的申報

    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境內居民向境內支付外匯款項業務時,應就收款人情況詢問該境內居民,以便判斷對方收款人是否為境內非居民,如對方收款人為境內非居民,則應當要求該境內居民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註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五)自2009年8月1日起,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發生的外匯收付款應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六)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所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業務暫不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三、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與境外所發生的收付款應當申報在“服務-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的相應項目下。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與境內所發生的收付款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四、境內非居民之間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收付款業務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五、本通知中所提及的“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境內非居民”是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收付款業務的非居民,包括按照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開立賬戶的非居民。

    六、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給轄內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地方性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資銀行。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聯絡電話:010-68402373,68402447。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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