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貿易
信貸登記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綜發【2009】7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穩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明晰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職責,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促進貿易便利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統一實行餘額管理
(一)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由該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進口付匯)情況、企業預收(付)貨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記情況及貿易信貸控制比例等確定: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進口付匯)額×控制比例-〔已確認貿易信貸提款登記金額-貿易信貸登出確認金額〕。
(二)企業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辦理提款登記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和預付貨款,不納入控制比例限制。
(三)延期收款暫不納入控制比例限制。
二、控制比例定義及設定權限
貿易信貸控制比例由基礎比例和調整比例組成。
(一)基礎比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我國國際收支變化及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因素確定,在系統中對所有進行貿易信貸登記的企業統一設定。
(二)調整比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轄內具體企業生産經營需要所屬行業特點、貿易結算慣例等因素,在系統中對該企業單獨設定。外匯局可根據轄內具體情況對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三)設定調整比例應以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為主要依據。
(四)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基礎比例設定為30%,預付貨款基礎比例設定為10%。
三、新成立企業,或因在特殊經濟監管區域註冊等原因導致無法在系統中自動導入前12個月出口收匯額或進口付匯額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定出口收匯額或進口付匯額。外匯局根據企業申請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來一年的出口收匯額或進口付匯額,作為前12個月出口收匯額或進口付匯額人工導入系統。
對於集中收付匯等特殊情況的集團企業,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企業申請及下屬企業的收付匯情況,在系統中人工導入集團下屬企業的出口收匯額或進口付匯額數據。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中國電子口岸對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進行了改進,進一步完善了“網上交單”查詢等功能。企業可通過“網上交單”授權銀行直接進行聯網核查操作,銀行可主動查詢企業“網上交單”情況,按規定為其辦理資金的結匯或劃轉。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0日起開始實施。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分支機構和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