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9〕48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促進我省氣象探測事業科學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氣象探測是氣象工作的重要基礎。氣象觀測站(場)周邊環境和設施保護直接關係氣候預測預報以及氣象服務的準確性和連續性。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地城鄉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受破壞的事件時有發生,直接影響了我省氣象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也直接影響全省應對極端氣候事件的處置能力。對此,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要根據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要求,儘快組織開展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並納入城鄉規劃共同實施;對氣象探測環境已遭受破壞的地方,應儘快改善和恢復,對確需遷建的,應落實劃撥建設用地。
二、認真執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制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執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制度。對可能影響已建氣象臺站探測環境的城鄉發展規劃修改和擬建工程項目,應按規定事先徵求氣象部門意見,並取得氣象主管部門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審批許可;對確需遷移氣象臺站的,應事先徵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同意。新的氣象臺站站址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實現城鄉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三、依法查處各種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各地要儘快建立和完善氣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作溝通機制,共同做好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工作。氣象、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開展專項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規定的行為。對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置障礙物的個人和單位,氣象部門要及時予以制止。對氣象探測環境遭受較嚴重破壞的地區,要提請當地政府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制訂解決方案。
四、加大對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良好氛圍。各級氣象部門要及時公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範圍和標準,並由當地人民政府在氣象觀測場外設置警示牌,明確保護範圍,防止破壞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行為的發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