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的公告
2009年第24號
為加快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和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雲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聯合製定了《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現予發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章)
江蘇省人民政府(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章)
重慶市人民政府(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章)
雲南省人民政府(章)
河南省人民政府(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
長江是我國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幹流流經七省二市,是我國唯一貫穿東、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對促進地區間物資流通和流域經濟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長江航運已成為流域綜合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沿江省市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
多年來,國家投入鉅資建設長江航運基礎設施,建設港口,治理航道,取得了明顯成效。然而,作為內河運輸系統重要組成部分的船舶,存在平均噸位小、船型雜亂、部分船舶技術落後、安全性能差等問題,影響了長江航運的競爭力。特別是三峽工程蓄水後,川江的航行條件和通航環境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提高三峽船閘的通過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減少船舶對庫區環境造成污染,迫切要求儘快實施船型標準化。
從2003年6月三峽船閘試通航以來,交通運輸部積極推動三峽庫區的船型標準化工作。一方面,禁止新建非標準船進入三峽庫區航運市場,並逐步禁止了200總噸以下的船舶通過三峽船閘。另一方面,組織有關科研單位陸續研究開發並公佈了8個系列共42種標準船型的技術方案,公佈了《川江及三峽庫區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2006年,原交通部和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聯合發佈了《“十一五”期長江黃金水道建設總體推進方案》,明確提出“十一五”期間交通部和沿江有關省市將加快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工作。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現提出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具體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發展綱要》的總體部署和“立足現狀、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的工作思路,以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交通為目標,以促進航運結構調整和船舶技術進步為主線,以提高三峽船閘通過能力和船舶安全、環保性能為重點,綜合採取技術、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穩步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工作,促進長江航運的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利用五年左右時間,通過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使川江及三峽庫區船型標準化率達到75%以上,三峽船閘的通過能力提高10%以上,長江幹線貨運船舶的平均噸位達到1000載重噸以上,船舶安全技術性能明顯提高。
三、實施方案
(一)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
實施範圍:長江幹線運輸船舶和長江主要支流干支直達運輸船舶。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針對長江不同區域的特點,採用不同的政策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工作。
1.對於川江及三峽庫區,以提高三峽船閘的通過能力和庫區船舶安全、環保性能為主要目標和切入點,嚴格禁止新建非標準船進入三峽庫區,採用主尺度加技術方案的形式推廣標準船型。對現有的非標準船,特別是安全、環保方面達不到新規範要求的船舶加快更新改造。禁止小噸位船舶通過三峽船閘,鼓勵其提前退出航運市場。
(1)從2013年1月1日起,禁止600總噸以下商船通過三峽船閘。但2003年10月1日以後新建的符合《川江及三峽庫區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標準船型強制性指標的船舶和重大件船、運輸鮮活貨的船舶除外。
(2)從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規範要求的客船(含載貨汽車滾裝船)以及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進入三峽庫區航運市場。
2.對於長江中下游非限制航段,採用引導的方式推廣標準船型,依託骨幹航運企業開發主流船型的技術方案,通過示範作用,引導市場船型逐步向標準化方向發展;研究提高中下游船舶的技術要求,通過技術手段促進船舶環保、安全性能的提升。
3.在採取上述措施限制新建非標準船、推廣標準船型的同時,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長江幹線船舶運力結構調整,鼓勵現有老舊船舶提前退出航運市場。
四、經濟鼓勵政策
為實現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的目標,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籌集專項資金,制定經濟鼓勵政策,用於現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政府引導資金用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鼓勵過閘小噸位船舶提前退出航運市場的補貼。
為實現2013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600總噸以下運輸船舶通過三峽船閘的目標,鼓勵現有小噸位船舶提前退出航運市場,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條件的船舶,船東可申請政府補助。
1.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
2.船舶總噸位在600總噸(含)以下;
3.船齡在30年(含)以下;
4.從2005年1月1日至本方案發佈之日,至少有一次通過三峽船閘的過閘記錄(以三峽通航管理局的數據為準);
5.船舶相關證書(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船檢證書和船舶營業運輸證)齊全、有效;
6.按照規定的程序,在有關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的修造船廠將船舶拆解。
(二)鼓勵長江幹線老舊船舶提前退出市場的補貼。
為加快長江幹線船舶運力更新,鼓勵現有老舊船舶提前退出航運市場,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條件的船舶,船東可申請政府補助。
1.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
2.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3.船舶經營範圍為長江幹線或長江主要支流干支直達(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4.船舶相關證書(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船檢證書和船舶營業運輸證)齊全、有效;
5.按照規定的程序,在有關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的修造船廠將船舶拆解。
(三)三峽庫區現有客船、液貨危險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補貼。
為加快三峽庫區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新規範要求的客船(含載貨汽車滾裝船)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改造以及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的改造和拆解,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下列條件的船舶,船東可申請政府補助。
1.經營範圍涵蓋三峽庫區(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的客船(含載貨汽車滾裝船)、600總噸以上的單殼油船和單殼化學品船;
2.船舶相關證書(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船檢證書和船舶營業運輸證)齊全、有效;
3.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有關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的修造船廠將船舶改造或拆解。
(四)標準船型科研及推廣經費。
繼續採用政府發起和市場發起兩種方式開展標準船型研發。開展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的相關政策、技術研究和國際、國內交流,並對推進船型標準化的實施效果進行跟蹤。
上述政府引導資金,除標準船型科研及推廣經費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擔。中央補貼資金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落實,地方承擔的補貼資金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申請政府補貼的具體標準、程序和資金的管理辦法等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有關省(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方案的實施主體,交通運輸部及其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按照統一政策、全線聯動的工作方針,交通運輸部牽頭成立領導協調機構,有關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本方案的實施,確保本方案各項措施和規定的貫徹落實。
(二)切實履行職責。
各有關航運管理、海事管理、船閘管理和船舶檢驗部門,要依照各自的職責,制訂和完善相關規定,保證本方案的實施,對禁止通過三峽船閘或進入三峽庫區的船舶,不予簽證放行,不予安排通過船閘,同時為標準船型和優選船型的選用提供便利。
(三)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利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採取座談會、宣講會、挂圖等形式,切實做好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的宣傳工作,使其得到廣大船東的配合與支持。
(四)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方案明確的經濟鼓勵政策外,制定其他的經濟政策加快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