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09〕 146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工業辦)、煤炭局(行業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近期,煤礦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多起生産安全事故,暴露出當前煤礦建設安全工作存在著諸多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切實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煤礦建設事故的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履行煤礦建設報批程序,切實做到依法依規建設。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要求,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報批程序。凡未經核準、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批以及越權審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違規項目一律禁止開工建設,已經開工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因違規審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産能力,一律不予認可。
二、加強煤礦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具備與建設項目相符的資質條件,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同類型項目的施工業績。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建設單位要認真執行《招標投標法》,以有利於施工安全為前提,合理劃分工程標段,嚴格控制單項工程(或同類專業工程)施工單位數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産管理機制,落實煤礦建設安全生産責任。必須建立煤礦建設項目施工“信息暢通、優勢互補、統一指揮、反應靈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
建設單位必須對煤礦建設項目實施統一的協調管理,必須建立安全、技術、工程管理機構,按專業配備足夠的安全、技術人員,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要負責組織制定和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與施工、監理單位密切配合,並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不得隨意壓減建設工期和工程價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各項目部必須配備礦井相關類型災害所需要的礦建、機電、通風、地測等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健全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現場安全管理,按設計組織施工。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開採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相關方制定應急安全防範措施,組織提出修改設計並按規定重新報批;如瓦斯等級升級、水文地質條件變複雜,應重新考核施工單位業績,確保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
煤礦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對煤礦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四、切實提高施工現場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及時配置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設備,其中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患嚴重的礦井進入二期(指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採區車場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礦井進入三期(指從施工採區車場開始到整個採區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須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進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所有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必須建成瓦斯抽採系統並投入運行,同時嚴格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礦井設計有瓦斯抽採系統的,必須在進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採系統。
五、加強聯合試運轉管理。煤礦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並按規定報批(大中型項目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小型項目報市(地)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聯合試運轉:煤礦生産系統和安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健全,礦長具備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其他入井人員培訓合格,礦井建立礦山救護隊或已與具有資質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制定聯合試運轉方案。
建設單位必須統籌安排聯合試運轉與竣工驗收工作,不得超期組織聯合試運轉。未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或者聯合試運轉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和效果的,不能組織竣工驗收。
六、認真做好煤礦建設應急救援工作。各煤礦建設和施工單位都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産應急管理責任,完善應急預案,按規定建立救援隊伍或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同時加強管理人員乃至全體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通過定期演練,使作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具備應急處置能力。
七、切實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管監察。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對轄區內煤礦在建項目加強監管監察,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開工的,必須責令停止施工;對超期聯合試運轉的,應責令停止試運轉;對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資格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對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生産隱患的,應責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確保施工安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