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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強煤礦職業健康工作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7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職業健康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調〔2009〕142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切實保障煤礦職工職業健康,根據《安全生産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09〕43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職業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煤礦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性

    煤礦職業健康工作直接關係到廣大煤礦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做好煤礦職業健康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礦職業病高發態勢,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明顯好轉、根本好轉目標的內在要求。各相關部門、單位和煤礦企業,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煤礦職業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並切實抓緊、抓好。

    二、全面推動煤礦職業健康工作

    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護煤礦職工職業健康為目的,以防治煤礦塵肺病為重點,切實落實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落實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基礎建設,全面提高煤礦企業職業健康水平。

    三、進一步落實煤礦職業健康工作責任

    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煤礦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具體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能機構和負責人,強化相關工作機制,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煤礦職業健康工作的監察執法,制定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監察執法計劃,強化定期監察、重點監察和專項監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煤礦職業健康監管的責任主體,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煤礦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完善制度,加強日常監管。煤礦企業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職業危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體系,嚴格管理,保障投入,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規程,確保作業環境和防護達標。

    四、著力抓好煤礦職業危害源頭控制

    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從源頭控制職業危害;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採取綜合防護措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減少和降低對作業人員健康的損害。煤礦企業要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和專兼職人員,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及時掌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監測促防治;同時,要安排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與評價。

    五、積極推動煤礦職業危害科學防治

    煤礦企業要積極依靠科技進步,應用有利於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煤礦職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産品,堅決限制和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産品;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煤礦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引導和督促其堅持正確規範使用;通過優化生産佈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確保從事無害作業的煤礦職工避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煤礦職工數量;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好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救治職業病患者。

    六、切實加強機構建設和現場管理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具備條件的煤礦企業應建立職業病防治機構,不具備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大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煤礦企業負責人要積極參加職業健康政策法規等知識的培訓,組織好職工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提高職工對職業危害的防範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要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檢測檢驗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檢修,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並應及時更換超過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證其效能。煤礦企業要履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告知義務,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職業危害相關信息;要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等待遇。

    七、加大煤礦職業健康監管監察力度

    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措施、職業衛生設施、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危害報告、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等方面的監督檢查,並督促煤礦企業落實職業危害申報工作。

    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煤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等納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並在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中,嚴格要求落實“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等許可條件。對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原則,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八、大力開展宣傳培訓和示範企業建設

    各相關部門、單位要結合每年開展的“安全生産月”、“安全生産萬里行”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和網絡等媒體,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普及煤礦職業健康知識,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積極推進職業健康教育。注意總結交流推廣各地積極開展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大力推進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示範企業建設。同時,要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促進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自覺履行職業健康工作責任和義務,不斷推動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本通知及時轉發到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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