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
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94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東派發股利涉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際〔2009〕4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