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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發佈創新和完善財政支農投入機制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2日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進一步創新財政投入方式,在整合資金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加快建立支農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和支農信貸擔保體系,實現對青海省農牧業發展的更有效支持,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農牧廳《關於創新和完善財政支農投入機制的指導意見》。

    根據《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今後全省各級財政每年用於支持農牧業發展的資金總量、增量、增幅要明顯高於上年;財政支農投入增長幅度必須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確保法定增長。同時,實行財事權匹配、投入激勵、多元化投入和整合使用原則。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州(地、市)、縣政府支農投入目標,3年內各級財政農業投入佔經常性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10%以上,每年的增幅高於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財政支農資金投入方式3年內實現明顯轉變,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農業的帶動作用顯著增強。支農資金整合機制5年內基本建立,支農資金整合使用規模逐年擴大。同時,從2009年起,用3年時間,通過連續投入,壯大信貸擔保資金規模,基本解決經濟組織貸款難的問題,同時促進支農信貸環境顯著改善。為確保上述工作目標完成,《指導意見》提出主要措施:

    一是健全財政支農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從2009年起省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用於農牧業發展的比重不得低於10%,並確保落實;建立財政支農投入目標考核制度。制定設置嚴密、量化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和簡便易行、科學規範的考核程序,對州(地、市)、縣級財政年度支農資金安排情況進行考核;建立支農資金獎補機制。每年從省級財政預算新增支農資金中切出25%實行專項獎補,獎補資金州(地、市)、縣級政府自行安排用於農牧業發展項目。

    二是創新政府引導下的多元投入機制。加大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投入,引導和鼓勵保險機構增加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擴大保險覆蓋面,完善保險理賠制度;通過採取專項補助、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投入方式和加大對特色農畜産品生産基地建設的支持力度,充分調動農牧業産業化龍頭企業自身投融資的積極性;加大政策激勵、財政補貼和項目支持力度,引導農牧業科研推廣單位、農牧民經濟合作組織、農資經營機構等各類涉農機構與農牧民結成利益共同體,促使這些機構將資金、先進技術、農産品購銷網絡、農産品品牌等投入農牧業生産經營領域;採取民辦公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方式,積極引導和吸引社會資金、民間資金投入農牧業;建立和完善償債機制、有效防範債務風險制度,拓寬農業利用外資渠道,擴大農業利用外資規模,有針對性地爭取有利於提高農牧業生産技術水平的項目;積極提供優惠政策、優質服務、項目支持等,吸引省外資金投入農業領域。

    三是完善各類支農資金整合使用機制。逐步將各類財政預算安排的支農資金,投入農牧業的各項政府性資金、基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農業的貸款、贈款,援助青海的幫扶資金等整合起來,捆綁使用;健全以政府牽頭、相關部門組成的支農資金整合機構或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避免支農資金重復投資、多渠道安排、多單位支配、多部門使用;省財政和有關部門要改進項目和資金管理方式,提出項目建設年度計劃。通過採取項目備案制和審查備案制等手段,逐步把項目選擇權和資金安排權下放到縣級政府,由各縣政府按照當地發展思路、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規定,科學、合理地整合項目和資金,省級有關部門要把管理重點轉移到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和對下級的業務指導上來,為有效整合支農資金提供保障;按照“以縣為主、自下而上、各級聯動、分級整合”的原則,圍繞農牧業産業規劃,採取項目帶動、産業帶動等方式,搭建整合平臺,將性質趨同、目標接近的資金捆綁打包、拼盤使用。

    四是建立縣級支農信貸擔保體系。設立支農信貸擔保資金。由省、縣財政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投入一定量的專項資金,存入由縣級政府擇優選定的金融機構,設立支農信貸擔保資金;建立信貸風險防控機制。金融機構與縣級政府建立借款人信用程度、貸款發放情況圍繞當地農牧業産業發展重點和政府支農思路,按照擔保資金額度的5-10倍向農牧民和農牧區經濟組織自主放貸;建立信貸風險防控機制。金融機構與縣級政府建立借款人信用程度、貸款發放情況、不良貸款等信息的定期通報制度。對形成的不良貸款,縣級政府積極配合金融機構組織清收;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逾期清收仍不能償還的不良貸款本息,由金融機構和縣財政擔保資金按1:1比例進行補償;建立運行考核獎補機制。每年由省財政組織省級相關金融機構對縣級支農信貸擔保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年度省財政安排獎補資金的依據;建立擔保資金積累機制。支農信貸擔保體系運行期間,縣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與省級財政獎補資金一併用於擴充擔保資金規模。省財政按農區每縣200萬元、牧區每縣100萬元的規模連續扶持3年,建立縣級融資擔保體系並扶持其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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