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近日,湖南省財政廳、省外僑辦、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聯合發文,在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文件精神的基礎上,又出臺了5條新的規定。
這5條規定包括:將因公出國(境)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各級預算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應提供上年度實際支付出國(境)費用的情況,並報送《本年度因公出國(境)任務及經費執行情況表》,在保證單位正常運作的前提下,從年初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相關專項經費中將預算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單列;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對於年初部門預算未編制或未足額編制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但在年度中確有中央部門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大出國(境)任務需調整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同意後,在本單位部門預算額度內進行科目調劑;建立因公出國(境)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各級外事部門在審核審批因公出國(境)團組任務時,必須要求申報單位提供經費審核意見;規範和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及用匯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有關外事經費開支標準,在因公出國(境)人員出國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和使用購匯人民幣預算限額,並在其回國後及時辦理用匯核銷、報賬手續;積極探索通過政府採購方式來購買機票、確定承辦單位(含旅行社等社會仲介機構)等,節約因公出國(境)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