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
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規範、有序開放,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8月頒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我局對2002年發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第2號公告)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于2009年 9月18日之前將對《規定》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絡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資本市場處(郵政編碼:100048)(請在信封上註明“《QFII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傳 真:010-68402349
電子郵件:liu-yi@mail.safe.gov.cn,luo-qiang@mail.safe.gov.cn
我們將認真研究每一條建議和意見,作為法規修訂的參考和依據,請您莊嚴地履行權利,不要在信函或電子郵件中發表與《規定》無關的言論。對於有些建議和意見,我們還可能進一步與您聯絡和溝通,請最好留下聯絡方式。
特此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