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建設投資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
財建[2009]5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按照推進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央建設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現將進一步加強中央建設投資預算執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各部門或單位,加快中央建設投資預算執行
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是中央建設投資預算執行的責任主體。各級財政部門要把督促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作為工作重點,會同相關部門強化預算執行工作。
一是對中央建設投資切塊下達地方項目預算,抓緊做好進一步細化、拆分和預算下達工作。並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工程建設進度需要安排資金,防止出現“要麼執行緩慢、要麼超量預撥”的現象,避免“庫款搬家”問題。
二是督促和指導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做好項目用款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招投標、編制用款計劃、政府採購計劃等。
三是督促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抓緊項目開工建設,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重點項目要實行專人負責制度,指派專人督導預算執行。對預算執行偏慢的項目,要及時採取措施改進提高。
四是在繼續加強資金撥付審核把關的同時,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提高辦事效率。
五是加強對中央建設投資補助地方項目預算執行進度管理,及時分析、跟蹤和通報有關情況,掌握預算執行動態,把強化預算執行進度管理經常化、制度化。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每月按時向財政部報送相關預算執行進度情況。對預算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早研究、早報告、早解決。
二、要統籌地方財力,確保地方政府配套資金落實到位
地方政府配套資金要及時落實到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財力,切實保證中央建設投資項目及時開工和加快預算執行,推動實現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戰略目標。
2009年為解決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不足問題,中央採取了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辦法,並明確規定了用途。按照國務院規定,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首先用於中央擴大內需投資項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項目配套。在滿足中央擴大內需投資項目地方配套後,方可用於地方公益性建設項目,嚴禁用於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具體安排使用請按照我部制定的《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項目安排管理辦法》(財建[2009]121號)執行。
各地財政部門要嚴格遵循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使用次序,確保中央擴大內需投資公益性項目的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三、要主動研究採取措施,改進和完善中央建設投資預算編制和執行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把加快中央建設投資預算執行作為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將中央建設投資預算執行結果,作為今後安排和編制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
一是對已經安排但長期不能執行的項目預算,要協商相關部門調整項目投資計劃,財政部門相應調整項目資金預算。
二是對預算執行進度慢、延續結轉資金較多的項目或單位,要採取控制措施,加大督促核查預算執行的力度;對項目預算當期執行確有困難的部分,要協商相關部門,實行調減,收回中央投資;對後續新安排的上述項目投資計劃,一律暫不下達項目資金預算。今後視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在基建支出總預算內,辦理項目資金預算調整手續。
三是協調相關部門將中央建設投資預算執行結果,作為今後安排項目、下達投資計劃的重要參考。對基建資金預算執行慢、延續結轉資金較多的項目或單位,不下或緩下項目投資計劃。
四是對於配套資金不落實的地區,要相應扣減或暫緩下達該地區後續中央建設投資預算。
五是對於沒有按規定安排使用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地區,要限期整改,調整用於中央擴大內需投資公益性項目地方配套。凡沒有按規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且又存在配套資金缺口的地區,中央將採取核減發債規模等政策措施。
財政部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