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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將對醫師多點執業行為分為三類進行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6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日前,衛生部發佈《關於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社會關注多時的醫師多點執業問題給出了規範性要求。《通知》明確了醫師多點執業的定義,並將醫師多點執業行為分為三類進行管理。

    衛生部醫政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規範管理醫師多點執業行為,有利於推動醫務人員的合理流動,有利於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的縱向和橫向交流,有利於患者就近就醫。但由於醫師多點執業行為涉及醫師執業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調整,所以一直是衛生行政管理的一道難題。這位人士表示,《通知》發出後,要挑選部分地區先行試點,然後在研究和探索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外出會診不算多點執業

    《通知》明確指出,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即為多點執業,多點執業不包括醫師外出會診。

    解讀:哪些情形應該納入醫師多點執業進行管理,是社會上長期以來的關注點和爭議點之一。《通知》首先明確了概念:將外出會診之外的、所有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不論是組織上指派、對方醫療機構邀請,還是個人行為,都納入多點執業管理的範疇。

    外出會診為什麼不屬於多點執業?醫師多點執業要按照規定定時、定期進行,而醫師外出會診是應醫療機構邀請對特定病例進行診療的行為,具有隨機性和臨時性。對醫師外出會診行為,要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進行管理。

    多點執業分三類管理

    《通知》指出,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政府指令。醫師執行衛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等政府指令任務,只需由所在醫療機構批准。

    第二類是醫療合作。多個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橫向或縱向醫療合作的,相關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審核,並向其備案。

    第三類是主動受聘。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的執業地點。

    解讀:目前醫療合作的類型有很多,有些是醫療機構間的縱向合作,如一些大型醫療機構和社區聯合搞的醫療共同體,還有一些同級醫院間的橫向聯合。醫師如果在這些相互合作的醫院間流動,需要流出醫院向該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登記機關出示醫療合作協議,並向該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醫師姓名、執業類別、職稱、工作時間和執業地點。登記機關負責審查合作協議是否有效真實,無協議的醫院間醫師不得流動。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門診部和診所的醫師暫不允許以醫療合作名義進行多點執業。

    “主動受聘”型多點執業要先試點

    《通知》要求,開展以醫師主動受聘為主要內容的多點執業應先行試點,並規定了試點應遵循的原則:

    醫師原則上應當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執業,地點不超過3個。醫師在執業前,應當與受聘的各醫療機構就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時的法律責任分擔及其他相關事宜簽訂協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規定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應當符合的條件,如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身體健康狀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發佈醫師需求信息,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並鼓勵醫師主動到基層和農村多點執業。

    試點必須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醫師應當加強自律;醫療機構應當做好人員和工作安排,並採取相關醫療質量保障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指導和監督檢查。

    解讀:擬開展這類試點的,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申請,再由衛生部審批確定一部分省、市進行試點。

    《通知》在試點原則中明確了醫師、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三方的責、權、利,其中,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要求是核心。據介紹,除了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設定醫師受聘到其他醫療機構執業的條件外,為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掌握醫師人事關係、職稱晉陞、學術交流的流出醫院有權增加要求。醫師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本院的雙重監管下合理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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