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臺《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前一時期,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公司仲介業務專項檢查發現,保險公司仲介業務中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包括業務弄虛作假,直接業務虛挂仲介業務;財務數據失真,利用仲介業務套取費用;經營成本因仲介業務違規操作而居高不下等。這些違法違規問題,儘管反映在個別基層機構,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險業存在的經營粗放、內控薄弱、非理性競爭的問題,也是導致一些保險公司經營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這種狀況與保險業進入新起點新階段的要求不符,嚴重影響了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為了使各級保險監管部門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有明確的原則和依據,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明確禁止行為、嚴肅法律追究,保監會近日出臺了《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問:出臺《辦法》有什麼積極意義?
答:一是有利於從源頭入手,進一步規範保險仲介市場秩序。監管實踐中發現,單就仲介機構進行監管和查處很難從根本上解決仲介市場混亂的問題,必須抓住主要矛盾,突出監管重點、提高監管實效。而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通過仲介業務違法違規,謀取集體和個人利益,是仲介市場混亂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通過《辦法》強化和明確保險公司應有的管控責任,要求監管部門從保險公司這個源頭入手防範和查處保險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利於以較小的監管成本抓住保險仲介市場秩序規範的牛鼻子,進一步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是有利於督促保險公司加強仲介業務管理,提高經營效益,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公司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提高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真正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必須不斷提高經營效益。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經營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仲介業務成為少數保險公司內部人員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費在仲介環節大量流失,造成有的公司經營成本虛高,既損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負擔。制定並依據《辦法》,預防和打擊仲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可促使保險公司加強仲介業務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險公司經營效益,有利於從根本上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有利於維護保險業的形象,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少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把仲介業務當作違法活動的手段,一些違法行為性質嚴重,甚至涉嫌犯罪。保險業必須適應新形勢要求,依法加強監管,將個別害群之馬繩之以法,避免整個行業的正面形象和長遠發展受到重大負面影響。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主要規定保險公司開展仲介業務應當遵循的各項要求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是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仲介業務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合法、科學、有效的仲介業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同時,《辦法》提出四項具體要求:(1)保險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記載仲介業務的業務和財務信息;(2)保險公司應當逐單記載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簽訂的保單的保險費和佣金數額;(3)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仲介業務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機制;(4)保險公司發現仲介業務活動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報告。
二是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為了強化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及其代理業務的管理責任,《辦法》確立了各項具體的制度,主要包括:(1)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2)設置專門崗位對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管理,並且建立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3)定期核查代理業務;(4)通過委託合同監督保險代理人。
三是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仲介業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仲介業務從事的違法活動,主要包括:不得給予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仲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險仲介套取費用;不得串通保險仲介,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等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在查處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並案查處,發現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移送。
問:《辦法》有何特點?
答:(一)增強針對性。《辦法》充分吸收了近年保險仲介監管的經驗,各項規定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例如,長期以來保險公司對其代理業務和代理人重展業、輕管理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導致保險代理人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侵害了消費者利益,也損害了保險業的整體形象。為了實現保險公司利益和責任的對等,《辦法》依據《保險法》確立了保險公司對其保險代理人進行管理的具體職責,包括按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設置專門崗位對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管理,並且建立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定期核查代理業務等。考慮到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均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委託合同中約定,其有權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保險違法行為,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其代理權。
(二)突出制度約束。針對很多仲介業務經營行為涉嫌違反其他行政法規及刑法的情況,《辦法》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在查處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並案查處,發現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移送。這既增強了對案件查辦人員的約束力,也有利於提高《辦法》對少數違法人員的威懾力。另外,某些較為常見的仲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例如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其個人代理人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支付委託代理協議以外的利益等,其形式和性質較為複雜,制約了保險監管部門的處罰力度。《辦法》依據《保險法》對其設定了罰則,明確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查處的性質,將大大增強對此類違法行為的震懾效果。
(三)更具操作性。《辦法》列明了市場上較為常見的各類仲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不得帳外暗中給予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仲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以各種手段利用保險仲介套取費用,不得串通保險仲介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等。在此基礎上,《辦法》詳細界定其主要特徵,按照《保險法》或者在規章的授權範圍內設定了罰則。因此,《辦法》是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細化和補充,為保險監管部門處罰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性強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