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修訂答記者問
問:修訂出臺三個規章的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保險仲介市場在新的發展階段的要求。從1999年第1家保險仲介機構設立至今,經過十年的發展,全國現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864家、保險經紀機構362家、保險公估機構280家,2008年,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實現保費收入515.04億元,同比增長44.08%。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保險仲介機構的經營理念、體制、機制、專業水平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時,保險市場也對保險仲介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契合新《保險法》對現有規章進行修改。新《保險法》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險專業仲介監管也需要及時梳理已有的法規,做好與新《保險法》的銜接工作。新的三個規章,主要對市場準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問:三部規章的修改有什麼積極意義?
答:一是順應了保險仲介行業快速發展需要,有利於保險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於仲介機構專業素質、管理能力、服務水平和資本實力的提升。
二是更加注重對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保護,有利於保證保險仲介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方向。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保險仲介監管制度體系,是依法、科學、有效監管的重要保障。
問:新規章在哪幾個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
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更加注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一是明確保險仲介活動當事人權利義務,增加了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條款,例如,完善保證金與職業責任險制度、強化仲介機構的告知義務、增加經紀機構對保險産品承保公司的説明義務和對産品的分析責任等;二是進一步規範經營行為,規定仲介機構不得委託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保險仲介業務,細化了關於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禁止性規定,並明確了法律責任。
二、監管重點更加突出。將監管重心轉移到關注市場、關注風險上來,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減少對具體經營行為的干預,注重運用市場化的調控手段,加強對市場秩序的規範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三、監管力度進一步強化。強化了對機構高管及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強化了對保險仲介交易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要求;加大了對保險仲介機構虛構業務、套取費用、銷售假保單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業務、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手段。
四、市場準入標準適當提高。一是將經紀機構、全國性代理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1000萬元,將經營區域為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理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提高到200萬元;二是對股東的投資資質提出要求,要求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職的資格條件。
五、注重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與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險仲介業的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全國開展業務;二是允許成立以“保險銷售”為名稱的專業代理機構;三是允許保險公估機構從事風險管理諮詢業務;四是完善市場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