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鄉村醫生執業
證書有效期滿再註冊有關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衛辦農衛發〔2009〕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為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註冊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5年進行再註冊(以下簡稱執業再註冊)的對像是指,按照《條例》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滿5年且擬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鄉村醫生,不包括在村衛生室從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省(區、市)執業再註冊的工作方案,明確執業再註冊的相關條件和程序等有關內容。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縣域範圍內執業再註冊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執業再註冊要與鄉村醫生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相結合。業務考評主要包括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業務水平、學習培訓情況等。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
四、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主動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將執業再註冊有關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並保存相關書面材料以便備查。對於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再註冊等行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地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按照《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予以公佈。
五、按照《衛生部關於印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302號)規定的格式和製作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執業再註冊工作所需經費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印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所需經費,按照《衛生部辦公廳轉發關於不宜收取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費復函的通知》(衛辦規財發〔2004〕43號)執行。
六、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執業再註冊工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契機抓緊落實。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民需求和地理條件等因素,本著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制定鄉村醫生配置規劃。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嚴格鄉村醫生的準入,加強對鄉村醫生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診療行為。定期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任務完成的數量、質量和效率進行考核,確保農村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衛生服務。
執業再註冊工作涉及到每一位鄉村醫生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把握政策,明確責任,積極穩妥地開展工作。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于2009年底前將執業再註冊工作情況報我部農村衛生管理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