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七條關於"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機構組成,負責協調所轄範圍內的抗旱工作"的規定,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家防總10月17日決定將"淮河防汛總指揮部"更名為"淮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主要增加了抗旱職責:掌握流域旱情及抗旱動態,組織開展抗旱工作;組織編制、審查淮河干流和流域內重要跨省河流的抗旱應急調水預案,並監督實施;按照規定和授權負責對淮河流域重要的水利樞紐工程實施抗旱調度;協調處理關係流域全局供水安全和省際抗旱的重大問題;監督執行國家防總的調度命令,完成國家防總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家防總要求淮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抓緊修訂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並希望淮河流域各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在淮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組織領導下,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做好淮河流域的防汛抗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