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
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建辦[2009]145號
部機關各單位,部直屬各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已經8月20日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規、規定,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及其授權或者委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部機關)在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法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部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公開辦)負責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部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組織維護和更新部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部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部機關各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部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一項基本工作制度,部機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組織領導,綜合處長或辦公室主任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事宜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部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部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部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通過部新聞辦公室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部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各單位擬發佈涉及部內其他司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佈的信息準確一致。
部機關各單位發佈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第八條 根據工作實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類:部機關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聯絡方式;
(二)部門規章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
(三)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類: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有關專項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發展戰略,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部工作計劃等;
(四)管理政策類:部機關制定印發的規範性文件;
(五)行政執法監督類:部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普法的有關制度規定;
(六)行政許可類: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七)工程建設標準規範類:發佈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的公告;
(八)統計數據類:依法應當公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相關統計數據信息;
(九)工作動態類:依法應當公開的工作動態信息。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三)與申請人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部機關各單位在擬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應當採取符合該信息特點、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
(二)中國建設報;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告;
(四)新聞發佈會、新聞通氣會、記者招待會;
(五)中央主要新聞媒體。
其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是信息公開的主渠道。
第十三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部機關各單位在政府信息印製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簽批單》(附件一),經主要負責人核簽後,附上正式文本和定稿後的電子版,送部公開辦。公開重大或敏感信息,主辦單位應當報部領導批准;
(二)部公開辦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數據庫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類、編碼、標注後,送部信息中心;
(三)部信息中心按照部公開辦的要求,認真核對文稿後,將政府信息上傳至部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欄”。
第十五條 以規章形式發佈的政府信息,由法規司在規章印製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將規章文本及其電子版送部公開辦,部公開辦分類、編碼、標注後,由信息中心上傳至部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欄”。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信息,由標準定額司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寫並提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二);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部公開辦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定場所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以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下載。
第十八條 部公開辦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要件不完備、內容不具體或沒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的,待申請人補齊後再予受理。
第十九條 部公開辦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需要徵求第三方意見,或者根據需要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意見的,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二十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部公開辦對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登記;
(二)部公開辦根據信息內容和部機關各單位分工確定主辦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轉送單》(見附件三)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查表》(見附件四)送主辦單位;
(三)主辦單位一般要在7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出處理意見,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核簽後送部公開辦;
(四)部公開辦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主辦單位處理意見答覆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部機關各單位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開意見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已經公開的,應説明公開的方式和途徑;
(二)可以依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程序予以公開;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説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及部內其他司局的,主辦單位應當書面徵求相關部門或單位意見。
第二十二條 部公開辦在部機關各單位答覆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可以依申請公開的,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三條 部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部公開辦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已經移交中央檔案館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部公開辦可以不重復答覆。
第二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部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七條 部機關各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機關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