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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2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和
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發佈施行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收入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近日財政部發佈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全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確定了資金的收繳辦法。國有資産處置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管理並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從中央財政專戶中撥付。二是明確了稅費的扣除方式。中央行政單位處置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産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産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後的餘額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中央財政。三是規範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國有資産收入及相關支出,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國有資産收入原來用於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中央財政後,由財政部統籌安排,作為規範後中央行政單位統一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國有資産收入不得再用於人員經費支出。其餘國有資産收入原則上由財政部統籌安排用於中央行政單位固定資産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産配置,可優先用於收入上繳單位。四是進一步明確了中央行政單位的責任。中央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産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産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産收入。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産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辦法》的發佈施行,加強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及其收入管理,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和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一是落實了“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有效地解決了由於國有資産收入和單位利益緊密關聯帶來的分配不公問題。二是規範了各環節的管理,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於杜絕“小金庫”、擅自發放津貼補貼等違法違紀行為。三是對出租出借收入實行繳入財政專戶管理,並明確規定國有資産收入的使用方向,有利於調動部門和單位的積極性,提高國有資産特別是閒置資産的使用效益。四是要求國有資産收入及相關支出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有利於實現“以存量制約增量、以增量調節存量”,進一步推進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

 
 
 相關鏈結
·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財政部就公佈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管理辦法答問
· 財政部下發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管理辦法
· 財政部發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管理辦法|5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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