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市場主體信用意識薄弱和信用缺失等突出問題,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監管,促進水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水利部制訂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部長專題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于2009年10月15日正式印發,該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用體系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實踐,是轉變政府職能的迫切需要,是解決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重要措施。《辦法》的出臺是我部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決策部署、開展水利系統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的突破口。
《辦法》共計十七條,明確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則,確定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包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供貨、招標代理、質量檢測、安全評價等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執(從)業人員,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內容和初始信用信息報送程序,要求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制度,規定了信用信息發佈期限及信息更正方式,強調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推進信用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和實時發佈,逐步建立信用獎懲機制。《辦法》還要求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及職責,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信息公告、傳送及時準確。鼓勵社會各界監督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辦法》的出臺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建立,必將有助於加強水利建設市場動態監管,有助於解決當前市場主體信用意識薄弱和信用缺失的問題,有助於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推動水利建設事業實現又好又快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