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
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加快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業企業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工業企業節能減排,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在工業領域開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工作,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示範項目給予適當支持。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財政
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給予適當支持。為加強示範項目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是指採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和集中管理模式,對企業能源系統的生産、輸配和消耗環節實施集中扁平化的動態監控和數字化管理,改進和優化能源平衡,實現系統性節能降耗的管控一體化系統。
第三條 根據我國工業企業節能及節能新技術發展等情況,在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重點用能行業開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工作。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將根據重點用能行業特點制定下發相關行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支持範圍、技術要求等內容。
第五條 申請享受補助資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施方案要求;
(二)項目已經審批、核準或備案;
(三)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財政其他資金支持的項目,補助資金不再支持。
第六條 補助標準原則上根據示範項目投資規模並綜合考慮節能效果、技術先進程度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由企業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屬地原則報項目所在地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企業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匯總,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確定支持項目和補助資金。
第十條 財政部將補助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並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補助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採取有效措施,落實相關政策,督促示範項目實施,保證項目按時完工,並實現節能效果。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地方,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追回相關項目的補助資金,責令地方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整改,並視情況對相關省份給予一定處罰。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要點
附:
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
資金申請報告編制要點
一、項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包括所有制性質、主營業務、近三年來的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固定資産、資産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及主要股東的概況。
三、建設方案
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建設規模、採用的工藝路線與技術特點、設備選型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産品市場預測、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和進度安排、建設期管理等。
四、預期節能效果
企業應編制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包括企業能源管理情況、項目實施前用能狀況、節能措施、節能量測算和檢測方法等。
五、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包括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原材料供應及外部配套條件落實情況等。
六、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七、項目財務分析、經濟分析及主要指標
內部收益率、投資利潤率、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期等指標的計算和評估,項目風險分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八、資金申請報告附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的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
(三)項目資金落實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復;
(五)節能、土地、規劃等相關文件;
(六)企業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