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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通知實施農業生産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02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關於貫徹實施《農業生産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紅盾護農聯絡點:

    《農業生産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9年9月14日正式公佈,將於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了進一步加強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規範農資市場經營行為,提高監管效能,維護農資市場秩序,保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現就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學習,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辦法》的頒佈施行,對於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加強農資市場監管,完善監管長效機制,提高農資市場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按照監管與發展、服務、維權、執法相統一的要求,切實增強廣大工商幹部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履職意識,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和實施《辦法》,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紅盾護農行動,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一)提高認識,認真學習《辦法》精神實質。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貫徹實施《辦法》重要性的認識,把學習《辦法》作為當前和今後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組織深入學習,切實提高農資市場監管執法效能和水平。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牢固樹立依法監管和依據職責監管的理念,切實履行農資市場監管法定職責,切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加強培訓,全面掌握《辦法》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大對貫徹落實《辦法》的教育培訓力度,集中時間對分管領導和執法人員開展專題培訓,進一步準確理解工商部門的法定監管職責,深入學習《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全面掌握《辦法》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廣泛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辦法》,擴大宣傳的覆蓋面,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釋疑解惑,增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和誠信責任意識,監督、幫助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完善自律制度,努力使其自覺依照《辦法》履行經營者責任和義務,為貫徹實施《辦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認真貫徹,推動紅盾護農行動深入開展

    深入開展紅盾護農行動是貫徹落實《辦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舉措。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履行職責,強化日常監管,深入開展紅盾護農行動,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行為,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市場監管,狠抓大要案查處,完善工作措施,切實保障農資消費安全。

    (一)落實農資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責任制度。要充分發揮農資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自我管理作用,強化責任意識,積極引導農資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牢固樹立農資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切實督促農資市場開辦者審驗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約定經營者責任和義務;認真監督市場內農資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記好購銷臺賬,履行質量承諾,嚴把農資質量市場準入關,防止不合格農資商品流入市場。

    (二)健全農資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要積極引導農資經營者建立健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督促其在進貨時查驗供貨商資格,驗明産品標識和合格證明,索要並保存檢驗報告;在農資經營者中全面推行記錄購銷臺賬、保存購銷發票、簽訂質量承諾書、提供質量承諾卡等制度,確保實現農資商品質量的可追溯監管。

    (三)推進信用分類監管制度。要與農資經營者經濟戶口管理、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相結合,依據生産經營者守法誠信情況,建立和完善農資經營者和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對信譽好的市場主體給予扶持和鼓勵;對失信和具有不良記錄的市場主體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並列為重點監測檢查對象;對多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導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四)規範農資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要立足職能,以種子、化肥、農藥、農機具和農膜等主要農資商品為重點,進一步規範流通環節農資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農資商品質量檔案,繼續加強與農業、質檢等部門的配合協調,實現檢測結果共享,提高監管效能。

    (五)完善農資市場日常監管制度。要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的作用,加強日常巡查,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制,增加巡查密度、完善巡查內容,建立健全農資違法經營行為記錄,將農資市場巡查與經濟戶口、信用分類監管等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市場巡查效率。要實施市場預警制度,根據質量監測結果、市場巡查、消費者申訴舉報等情況,及時發佈消費警示和提示,避免農民群眾受騙上當。要健全不合格農資商品下架、退市制度,監督農資經營者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合格農資立即停止經營、下架退市,指導經營者建立退市處理臺賬,加強對不合格農資退市後的監管,將不合格農資清除出市場。

    三、工作要求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職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採取有力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強化組織領導,嚴格責任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進一步加強對農資市場監管的組織領導,確保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工作責任等落到實處。要強化領導責任制,實行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採取專項督查、日常檢查等多種方式,把履行監管職責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農資消費安全作為檢查落實的重點,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建立健全農資市場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農資市場監管執法中不履行、不及時履行職責、違法履行職責、互相推諉、濫用職權以及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後果的,堅決追究責任。

    (二)堅持依法行政,規範執法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監管職責,嚴格辦案程序,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有效防止和儘量減少危害發生,對假冒偽劣農資商品該沒收的沒收,該銷毀的銷毀,堅決杜絕以罰代管、以罰代處、罰款放行,堅持做到文明執法、規範執法。

    (三)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執法合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既堅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加強相互配合,分工協作,形成合力。要加強跨地區、跨部門合作以及和相關行業組織、新聞媒體之間的協作配合,繼續強化監管執法過程中的信息通報和工作配合,做到優勢互補,信息互通,不斷提高監管執法的整體合力。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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