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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1日 20時10分   來源:國資委網站

關於貫徹落實《關於組織開展工程建設
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近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於印發〈關於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治工發[2009]12號)。現將《關於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排查問題是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基礎。排查工作開展得好壞,直接關係整個專項治理工作的成效。各中央企業要按照《意見》的要求,根據《國資委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部署,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精心組織,求真務實,確保排查工作取得實效,並於2010年2月底前將排查工作總結報國資委專項治理工作協調小組。

    附件:關於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國資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

專項治理工作協調小組(代章)

2009年11月4日

    附件:

關於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按照《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部署,現就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排查的範圍和重點

    (一)排查範圍。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為重點,對2008年以來立項、在建和竣工的建設項目進行排查。地方各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本地區負責建設的項目開展排查;其中,縣級對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市級對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省級對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進行重點排查。中央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國資委分別負責組織對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本部門(含直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項目和中央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進行排查。對於其他投資項目(非政府投資和未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也要對核準、備案、用地、規劃、環評、質量、安全生産等情況進行排查。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排查的範圍和規模。

    (二)排查重點。重點對以下問題進行排查:

    1.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是否依法合規,是否存在違規審批、擅自調整投資計劃、未批先建、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問題;

    2.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管理是否規範,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以及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等問題;

    3.規劃許可是否規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違規變更規劃和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

    4.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規範,是否存在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監管不力等問題;

    5.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的管理是否嚴格,是否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擅自改變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施工監理不到位、工程質量低劣、安全生産領導責任制不落實等問題;

    6.物資採購和資金管理是否規範,是否存在物資採購監管薄弱、違規使用資金以及工程嚴重超概算等問題;

    7.工程建設項目信息是否公開透明,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並得到落實;

    8.有關投訴和舉報是否得到及時受理,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是否及時得到嚴肅查處。

    各地區各部門在認真查找上述重點問題的同時,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排查重點。

    二、排查的主要環節

    (一)找準突出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查找工程建設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存在的突出問題,摸清存在問題的底數。

    (二)深刻分析原因。針對發現的問題,從制度建設、主觀思想、權力制約和監督、行政監管、市場環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三)分類做出處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排查出的問題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認真處理。對一般違規問題,要及時糾正,認真整改;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要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帶有共性的問題要從加強制度建設的層面,研究和採取治本之策。

    三、排查的時間和方式

    排查工作自2009年10月開始,至2010年3月結束,分為自查自糾和重點抽查兩種方式。

    (一)自查自糾。項目建設單位對本單位負責建設的項目進行自查自糾,政府有關部門對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制定的重點環節治理工作指導意見所明確的自查標準,梳理自查項目,細化自查內容,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二)重點抽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誰建設,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做好抽查督導工作。地方各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統一組織相關部門,對本地區負責建設的項目進行重點抽查;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對本部門(含直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項目和本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進行重點抽查。負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對本系統開展自查自糾的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研究確定抽查的範圍和比例,點面結合深入開展排查工作。中央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將適時組織力量,對部分重點項目的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

    排查工作結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本地區、本系統逐級上報排查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對項目排查情況和履行審批監管職責的排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總結。2010年3月底前,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和中央有關部門將排查工作總結報中央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工作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排查工作,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嚴格檢查不走過場。要結合實際,對本地區本部門排查工作的時間進度、工作步驟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體安排,細化工作內容。要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明確有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建立工作臺賬,嚴肅認真地填報排查工作統計表,並由單位領導負責任地簽署意見。對自查不認真、填報不實,在重點抽查中發現問題的,要對有關單位的領導實施嚴格的問責。

    (二)嚴肅工作紀律。各地區各部門要真抓實幹、求真務實,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徹底清查,找準問題,認真整改。要把監督檢查作為推動排查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加強對自查自糾情況的重點抽查和督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嚴肅工作紀律,對主動認識和糾正問題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從寬處理;對排查工作中走過場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補課”;對拒不自查、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拒不糾正、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加強協同配合。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樹立全局觀念,加強協調配合和溝通聯絡,形成整體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確保監督檢查到位,又要避免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對於中央和地方聯合投資的項目要加強協調,明確責任主體,認真開展排查。要做好專項治理工作與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銜接,對中央檢查組負責檢查的中央新增投資擴大內需項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復安排檢查。

    (四)加強政策研究。各地區各部門對排查出來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分析,區分不同情況,準確分類定性,明確處理的政策界限,正確適用法律和紀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會和法紀效果。要把排查工作與制度建設結合起來,要堅持邊排查、邊規範,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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