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1日從海南省紀委獲悉,為明確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工作辦理程序,正確履行協助省委、省政府嚴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日前海南省紀委、省監察廳印發了貫徹落實《〈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
《實施辦法》明確,由省委管理的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為問責適用對象。
根據《實施辦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材料,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等機關和黨委委員、紀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重大事故事件處理、審計、案件查處、巡視等工作的材料,工作考核考察和檢查評估情況,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等其他反映黨政領導幹部存在問責情形的材料均可以作為問責線索來源。
《實施辦法》基本遵循中央的有關問責規定,參照借鑒海南省以往出臺的問責規定,合理明確問責辦理程序,重點突出了對問責程序的分解細化和工作責任落實。整個問責工作程序包括:問責線索收集分工、線索報批、問責調查的啟動、調查責任的分工、調查報告的形成、調查處理和問責建議的提出。同時《實施辦法》還加強了對問責工作的監督,對拒不依照有關規定調查問責線索、實行問責的,要及時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實施辦法》還對問責調查的期限、回避、問責工作的紀律要求作出規定。要求調查工作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複雜的,經委廳分管領導同意並報省紀委書記批准,可適當延長調查期限。負責問責調查的人員與被調查的黨政領導幹部有利害關係或者近親屬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回避。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洩露秘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據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海南省問責制度建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省政府于2005年1月出臺的行政首長問責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于2007年7月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均在全國引起了一定反響。此次制定的《實施辦法》,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也是比較早的。(記者 魏如松 通訊員 段小申 胡慶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