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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醫療機構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07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醫療機構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安全、及時、有效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工作,對甲型H1N1流感病例進行明確診斷、分類管理並採取及時的醫療措施,早期發現、診斷和救治可能發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經研究,決定在醫療機構中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出現流感樣症狀的易成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與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與臨床診斷病例,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療同時伴流感樣症狀的病例,已住院治療需鑒別診斷的病例等重點人群,醫療機構要及時採集標本,送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國家級流感監測網絡實驗室進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工作需要,決定在轄區醫療機構是否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工作。

    三、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工作的醫療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甲型H1N1流感定點三級傳染病醫院、三級綜合醫院。

    (二)在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

    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對擬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考核。

    (三)通過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的PCR實驗室資質認定。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前,要組織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當地國家級流感監測網絡實驗室,對醫療機構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開展相應檢測工作。

    五、醫療機構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必須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試劑,嚴格按照核酸檢驗國家標準和《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第三版)》執行。醫療機構要及時將檢測到的重症、危重及死亡病例留存的陽性標本或提取的病毒核酸送當地國家級流感監測網絡實驗室進行病毒分離和後續基因測序等工作。

    六、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醫療機構要加強對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和質量控制工作,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各省(區、市)要將開展病毒檢測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報衛生部備案。

    七、醫療機構開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檢測的有關費用,按照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下發的《關於甲型H1N1流感醫療救治費用問題的通知》(衛辦規財發〔2009〕137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聯絡人:衛生部醫政司 張尉、付文豪

衛生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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