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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管線搶修預案》正式向社會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4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提高北京市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應對能力,保障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高效有序地開展應急搶修工作,確保首都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市應急辦會同市市政市容委編制了《北京市地下管線搶修預案》,經市政府批准,現正式向社會發佈。

  該預案充分借鑒近年來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急搶修和保障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成功經驗,按照“統一指揮、綜合協調、行業管理、分級負責、專業處置和救援”的工作原則,明確了地下管線搶修的組織機構及職責,從地下管線突發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兩個方面出發,提出了監測預警、應急響應、信息管理、後期處置等工作措施。在進一步明確預警級別和應急響應機制的基礎上,完善了基本工作流程和應急搶修預案體系。該預案的發佈對於北京市進一步理順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機制,預防和減少地下管線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北京市政府通過首都之窗、千龍網等網站向社會發佈《北京市地下管線搶修預案》,並將做好該預案的宣傳解讀和教育培訓工作。

  目錄

  1 總則
  1.1 北京市地下管線總體情況

  1.2 編制目標

  1.3 編制依據

  1.4 事故等級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2.3 專家顧問組及職責

  2.4 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3 預測預警

  3.1 預警級別

  3.2 預警發佈和解除

  3.3 預警響應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應急結束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監測與報告

  5.2 信息共享和處理

  5.3 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6 後期處置

  7 應急保障

  7.1 指揮系統和基礎信息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隊伍保障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8.1 宣傳教育

  8.2 培訓

  8.3 應急演練

  9 附 則

  9.1 名詞、專業術語説明

  9.2 預案管理

  1.總則

  1.1北京市地下管線總體情況

  地下管線主要包含供水、中水、雨水、污水、電力、燃氣、熱力、通信信息、有線電視等九大類,涉及自來水、排水、供電、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等14家專業地下管線單位,分別隸屬於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廣電局等6家行業主管部門。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地下管線巡查維護的綜合協調管理。

  1.2編制目標

  為提高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綜合應對能力,使地下管線突發事故得到及時、有效、妥善的處置,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生命財産安全,減輕損失。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1.4事故等級

  為有效處置各類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按照突發事故影響範圍和事故嚴重程度,將地下管線突發事故分成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 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Ⅰ級)

  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首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産生特別嚴重的危害或威脅,需要市應急委統一組織協調,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調度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對的突發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特別重大(Ⅰ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中毒);

  (2)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3)各專業管線事故分級條件參照相關標準。

  1.4.2 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Ⅱ級)

  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等共同應對的突發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Ⅱ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中毒);

  (2)造成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各專業管線事故分級條件參照相關標準。

  1.4.3 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Ⅲ級)

  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較複雜,但管線處置主責部門清晰的,由管線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指揮處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區縣政府協調應對的突發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較大(Ⅲ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重傷(包括中毒);

  (2)造成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各專業管線事故分級條件參照相關標準。

  1.4.4 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故(Ⅳ級)

  是指突然發生,事態不複雜,處置主責部門清晰,影響範圍較小,由管線單位處置的事故,管線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縣政府負責應對協調或指揮的突發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Ⅳ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傷(包括中毒);

  (2)造成1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各專業管線事故分級條件參照相關標準。

  1.3.5對於發生在重點地區、敏感時間,容易引發一定政治影響和社會矛盾的地下管線事故,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綜合協調、行業管理、分級負責、專業處置和救援”的原則,負責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範圍內的城市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建設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處置。

  2.1.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相關的負責同志組成。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市容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負責全面指揮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市容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擔任,負責協助總指揮開展綜合協調應對工作。

  2.1.3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故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城市綜合地下管線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城市地下管線事故的具體應對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縣開展較大、一般城市地下管線事故的應對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城市地下管線事故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開展風險評估控制和隱患排查整改;

  (5)負責指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各地下管線專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及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資金的使用管理。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2.2.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政市容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應對工作。

  2.2.2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落實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地下管線事故; 

  (2)負責承擔本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4)負責本市地下管線事故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和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5)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6)負責本市地下管線事故新聞發佈相關工作;

  (7)組織制定、修訂本市地下管線搶修預案,指導區縣制定、修訂區縣地下管線專項應急預案;

  (8)負責本市地下管線事故應急演練;

  (9)負責本市應對地下管線事故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10)負責地下管線事故應急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1)負責地下管線事故專家顧問組的聯絡和突發事故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管理工作;

  (12)承擔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2.3.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聘請地下管線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顧問組。

  2.3.2專家顧問組的主要職責是:

  (1)為本市地下管線維護安全和防災應急系統的規劃建設提供專家意見;

  (2)在制訂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對的有關規定、預案、制度、項目建設方案等過程中提供專家意見;

  (3)為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搶險處置提供現場指導與建議;

  (4)對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評估和善後恢復等工作進行研判、評估,並提出建議。

  2.4 現場指揮部及其職責

  2.4.1根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處置工作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區縣政府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

  2.4.2現場指揮部可設綜合協調組(辦公室)、專業處置組、宣傳組、治安管理組、交通管理組、社會工作組、綜合保障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組、外事組、專家工作組等工作組,並確定聯絡人和通訊方式。

  2.4.3各工作組分別承擔現場指揮部日常工作、設施搶險、新聞發佈、社會面治安、公安交通、道路運輸和公共交通保障、人員疏散和安置、傷員救護、安全監管和事故調查、涉外聯絡、專家決策等各項工作。

  3.預測預警

  3.1 預警級別

  依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預警由低到高分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個級別。

  3.1.1 藍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藍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佈大風、大雪、大雨、高溫等惡劣天氣藍色預警;

  (2)在重大節假日、國家及本市重要會議期間、汛期等特殊時段。

  3.1.2 黃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黃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佈大風、大雪、大雨、高溫等惡劣天氣黃色預警;

  (2)本市發生一起較大地下管線事故後,專家會商後認為必要。

  3.1.3 橙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橙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佈大風、大雪、大雨、高溫等惡劣天氣橙色預警;

  (2)本市發生一起重大地下管線事故後,專家會商後認為必要。

  3.1.4 紅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紅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佈大風、大雪、大雨、高溫等惡劣天氣紅色預警;

  (2)本市發生一起特別重大地下管線事故後,專家會商後認為必要。

  3.2 預警發佈和解除

  3.2.1 藍色預警:各成員單位及時接收有關部門發佈大風、大雪、大雨、高溫等惡劣天氣藍色預警和預警解除信息,並遵守上汛期、會議保障期、節假日等特殊時段規定,自動啟動和解除地下管線維護監測藍色預警。

  3.2.2黃色預警:行業主管部門建議,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會商後認為必要時,可由行業主管部門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3.2.3橙色預警:行業主管部門建議,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會商後認為必要時,報市應急辦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3.2.4 紅色預警:行業主管部門建議,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會商後認為必要時,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3.3 預警響應

  3.3.1 藍色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佈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立即做出響應,相關負責同志帶班,24小時值班備勤,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地下管線專業單位巡查人員應對管線風險源及隱患部位進行重點巡查;管線專業單位應急搶修隊伍備勤待命,接到情況報告後迅速出發,啟動應急響應並採取相應的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

  3.3.2 黃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管線專業單位加強巡查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行業主管部門進入應急值守;各單位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儘快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做好搶險的各項準備工作;區縣政府做好預警區域內群眾的宣傳安撫工作。

  3.3.3 橙色預警響應

  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專業管線單位領導帶班,檢查本專業系統應急值守,隨時掌握情況,專業管線單位加強巡查監測,部分力量、專家顧問組可進駐監控區域待命,對事態發展做出判斷,並提出決策建議。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進行搶險。

  3.3.4 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巡查監測,應急救援隊伍全部到崗待命,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執行搶險。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Ⅳ級響應

  當發生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時,立即啟動Ⅳ級響應,採取下列措施:

  (1)區縣政府應進行先期處置,並做好協調和屬地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事件報告後,立即報告市應急辦並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進行現場處置。

  (3)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區縣政府指揮協調現場處置工作,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密切關注事故動態,隨時掌握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4)相關成員單位要保持通信暢通,加強與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聯絡,隨時將情況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4.1.2 Ⅲ級響應

  當發生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時,立即啟動Ⅲ級響應,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1)區縣政府應進行先期處置,並做好屬地協調和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市應急辦並啟動應急響應,指揮部辦公室派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同志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工作。

  (3)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成員單位領導或派專人到現場負責本行業應對工作。

  (4)必要時,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處置,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4.1.3 Ⅱ級響應

  當發生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時,立即啟動Ⅱ級響應,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1)區縣政府主管區縣長或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揮屬地力量對事故現場周邊居民做好宣傳、引導、後勤保障等工作。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後,報告市應急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3)相關成員單位主管領導和本部門搶險負責人,依據所承擔的職責,到現場開展本專業處置工作。

  (4)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分組負責實施各項指揮協調工作,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應對處置。

  (5)市應急辦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開展應急救援組織工作,並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

  (6)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4.1.4 Ⅰ級響應

  當發生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時,立即啟動Ⅰ級響應,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1)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揮轄區力量對事故現場周邊居民做好宣傳、引導、後勤保障等工作,並做好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工作。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後,報市應急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3)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同志趕赴現場依據相關職責開展本專業應對工作。

  (4)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現場指揮部,會同其他專項指揮部開展綜合應對工作。

  (5)市應急辦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開展應急救援組織工作,並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

  (6)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部指揮處置。必要時,市應急委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部指導處置工作。

  4.2 應急結束

  4.2.1地下管線突發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和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應急響應工作即告結束。

  4.2.2 一般和較大地下管線事故應急處置完成後,必要時可由區縣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宣佈應急結束。

  4.2.3重大和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完成後,經市應急辦報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應急結束後,應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佈有關消息。

  5.信息管理

  5.1 信息監測與報告

  5.1.1對於較大以上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或對於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級標準的限制,行業主管部門和專業管線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屬地區縣政府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1.2 地下管線突發事故信息報告應言簡意賅,用詞準確規範,邏輯嚴密,條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地下管線專業單位名稱;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的影響範圍、發展趨勢及已經採取的處置措施、預計恢復時間、需要配合的相關單位或區縣政府,並註明出動的搶險力量、集結地點和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

  5.1.3一般情況下,採用口頭報告與計算機網絡傳輸和傳真相結合的形式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用電話、電臺口頭報告,之後採用文字報告。

  5.1.4對於各類地下管線突發事故以及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任何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地下管線突發事故信息。

  5.2 信息共享和處理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建立事故信息基礎數據庫與指揮部信息系統連通,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與各區縣政府和各相關部委辦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並提供服務。

  5.3 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5.3.1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市突發事件新聞發佈有關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

  5.3.2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故信息新聞發佈,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安排;較大以上地下管線突發事故信息,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成立新聞工作組,行業主管部門指派專人負責配合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災情公告,及時、準確報道地下管線突發事故信息。

  6.後期處置

  6.1.1對於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相關管線專業單位和事故屬地區縣政府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

  6.1.2對於一般(Ⅳ級)、較大(Ⅲ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由管線專業單位在其行業主管部門的組織監督下,會同事故屬地區縣政府實施善後處置工作。

  6.1.3各單位要及時清理搶修施工現場,保證道路及交通、生産生活、社會秩序及時恢復正常。

  7.應急保障

  7.1 指揮系統和基礎信息保障

  7.1.1 各地下管線專業單位應建立所管轄地下管線管理信息系統,為應急搶修提供基礎信息支持。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市級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7.1.2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依託各地下管線專業單位現有指揮系統,逐步建立地下管線應急決策指揮聯動體系,以滿足應急狀態下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指揮決策要求。

  7.2 通信保障

  7.2.1市應急辦組織協調,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負責,通過北京市電子政務網絡、北京市800兆無線政務網和本市公共通信網等,形成覆蓋市、區縣的網絡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應急通信系統。

  7.2.2必要時,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應急指揮部協調本市通信資源,為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對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7.3 隊伍保障

  7.3.1各專業搶修隊伍為本行業設施事故應急搶修和救援主要隊伍,城建集團搶險大隊為地下管線綜合搶險預備隊伍。各專業搶修隊伍需要調動預備隊時,由指揮部領導成員中各專業負責同志同意後,報請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批准。指揮部辦公室將對預備隊的調動和使用情況進行總結考核。

  7.3.2各管線專業單位負責對搶修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安全操作等培訓,建立本專業專家顧問諮詢機制,不斷完善應急搶修技術手段。

  7.3.3管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各管線專業單位通過應急演練等手段,提高隊伍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7.3.4管線專業單位搶險行動應遵守相關技術規程和管理規定,嚴格執行相關場所、有限作業空間等安全法規規定,現場應使用全面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及必要的現場報警器材、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8.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8.1 宣傳教育

  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制定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宣傳教育計劃,編寫公眾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應急手冊。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8.2培訓

  8.2.1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向成員單位培訓應急指揮聯動和綜合處置、風險評估等內容。

  8.2.2管線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專業單位應針對本專業搶險工作特點,開展以地下管線突發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為主要內容的各類培訓。

  8.3 應急演練

  8.3.1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8.3.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綜合性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綜合快速反應能力,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應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8.3.3管線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專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每年至少開展2次本專業預案的應急演練,以提高處置本專業事故的能力。演練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並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8.3.4各區縣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區域內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的綜合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9.附 則

  9.1 名詞、專業術語説明

  (1)地下管線:是指供水、中水、雨水、污水、電力、燃氣、熱力、通信、有線電視、照明、交通信號與信息及油氣長輸等地下管道設施。

  (2)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是指在北京市內的地下管線因維護不當、外力破壞、腐蝕及火災、水災、雪災、地震等原因,造成運行中斷、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危及管線運行的地下管道突發損壞事故。

  (3)管線專業單位:是指城市地下管線的生産經營管理、養護維修應急的主體企業。

  (4)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地下管線所在的專業領域的行業主管部門,如電力地下管線運行維護,歸市發展改革委進行行業管理。

  (5)本預案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中,表述等級標準內容和數據為“以上”的,含本數;“以下”的,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9.2.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解釋。

  9.2.2預案體系

  各行業主管部門須制定本專業地下管線突發事故部門預案;各管線專業單位須制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本單位應急預案,定期修改;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須制定本地區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各相關預案應與本預案相銜接,形成分級分類指揮,協同配合的應急處置體系。管線各行業主管部門、各管線專業單位、區縣相關部門制定的預案須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3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相關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變化,以及針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應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9.2.4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9.2.5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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