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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增值稅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2010年起延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4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從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稅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將從90日延長至180日,以解決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 “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通知同時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據了解,從2003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陸續實行了90日申報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對於提高增值稅徵管信息系統的運行質量、督促納稅人及時申報起到了積極作用。但90日的抵扣期限相對較短,部分納稅人因多種原因導致扣稅憑證逾期申報,使得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為了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強稅收徵管,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將90日的抵扣期限延長至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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