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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4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為促進商業銀行提升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意識,進一步提升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水平,推動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新資本協議在我國的實施,近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既適用於實施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也適用於暫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是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系列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指引框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指引》共分為五章三十七條,對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體系、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第一,明確了《指引》適用範圍、對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職權。第二,提出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具體要求,包括治理架構、管理政策和流程、限額管理、報告、審計、績效管理、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等方面。第三,提出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結合對利率未來走勢的判斷,識別並採用多種方法計量各種來源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強調從整體收益或經濟價值兩個角度計量並分析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第四,明確了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職責、監管方式、監督檢查內容以及可採取的監管手段。第五,對參照執行《指引》的機構範圍、寬限期、解釋機構和實施時間作出了規定。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從一個側面體現了在市場利率頻繁波動和基準利率發生重大調整時,商業銀行定期評估、準確計量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狀況的必要性以及加強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本《指引》的發佈,將有助於增強我國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管理意識,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利率風險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快新資本協議在我國銀行業全面實施的步伐,使商業銀行能夠不斷適應利率市場化對管理水平提出的新要求,更加有效地應對各類不利的外部環境衝擊,促進銀行業健康穩定發展,併為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效支持。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
《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106號

機關各部門、各監事會辦公室,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現將《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指引》轉發給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賬戶是相對於交易賬戶而言的,記錄的是商業銀行所有未劃入交易賬戶的表內外業務。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結構等要素發生不利變動導致銀行賬戶整體收益和經濟價值遭受損失的風險。

    第五條 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是指對銀行賬戶利率風險進行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過程。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應堅持審慎性原則。

    第六條 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應在法人和集團並表兩個層面上實施。商業銀行應當了解並表方式下風險被低估的可能性。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當認定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缺陷時,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二章 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體系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總體發展戰略相統一,與本行業務規模、性質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體系。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將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並貫穿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的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的治理架構和管理信息系統,明確董事會、董事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和所指定的主管部門的職責;配置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資源;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確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限額管理、報告、審計等方面的原則和要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部門(人員)應獨立於負責交易和其他業務活動的風險承擔部門(人員),報告路線也應保持獨立。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應當為準確、及時、持續、充分地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報告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提供有效支持,其功能至少包括:

    (一)按設定的期限計算重新定價缺口,反映期限錯配情況。

    (二)分幣種計算和分析主要幣種業務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

    (三)定量評估銀行賬戶利率風險對銀行凈利息收入和經濟價值的影響情況。

    (四)支持對限額政策執行情況的核查。

    (五)為壓力測試提供有效支持。

    (六)為模型驗證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産品和開展新業務之前,應充分識別和評估潛在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序,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的批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資本規劃應考慮其所承擔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資本要求,並將其納入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和《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有關規定,定期披露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三章 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設定合理的假設前提和參數,採用適當的風險計量技術和方法,評估利率變動對其整體收益和經濟價值的影響程度,計量所承擔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

    第十七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採用多種方法,對銀行賬戶利率風險進行計量。常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擬及壓力測試等。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計量銀行賬戶利率風險過程中,應考慮包括重新定價風險、基準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和期權性風險在內的重要風險的影響,以及開展主要幣種業務時所面臨的利率風險。計量和評估範圍應包括所有對利率敏感的表內外資産負債項目。

    第十九條 對於重新定價風險,商業銀行應至少按季監測重定價缺口和利率平移情景模擬的結果,評估重新定價風險對銀行整體收益和經濟價值的可能影響。

    第二十條 對於基準風險,商業銀行應定期監測基準利率之間的相關程度,評估定價基準不一致對銀行整體收益和經濟價值産生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對於收益率曲線風險,商業銀行應根據收益率曲線的旋轉、扭曲對銀行整體收益和經濟價值的影響,計量和監測銀行賬戶利率風險。對各主要經營貨幣,商業銀行應分別考量其收益率曲線不利變動帶來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對於期權性風險,商業銀行應充分考慮銀行賬戶業務中期權性風險的獨立性和嵌入性特徵。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基於有關業務歷史數據對客戶行為進行分析,並定期對客戶行為分析結果進行檢驗和修正,以準確反映客戶行為特點的變化。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使用標準利率衝擊法計量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時,應根據自身業務結構,選擇與其業務最密切相關的收益率曲線作為利率基準。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監管機構對壓力測試的相關要求,根據銀行賬戶既有或預期業務狀況、業務發展戰略、資産負債的總量和結構變化以及利率風險特徵進行壓力測試,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壓力測試應覆蓋所有實質性的風險源。高級管理層在制定和審議利率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額時,應考慮壓力測試的結果。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計量應與銀行的風險管理過程緊密結合。計量結果應被充分應用到銀行的管理決策中。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合理調整銀行賬戶利率重定價期限結構,適時調整定價方式與定價水平,科學引導業務經營,有效控制銀行賬戶利率風險。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風險實際水平,運用有效的金融工具,對揭示出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進行風險緩釋。風險緩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運用利率衍生工具、調整投資組合的久期。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文檔支持體系應能夠提供足夠信息,以支持對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計量的獨立審查和驗證。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計量相關技術文檔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計量模型的基本框架。

    (二)計量模型的詳細描述。包括假設條件、相關參數的設定及其應用效果和調整情況;置信區間和持有期條件;具體計量方法;驗證過程和模型調整情況的詳細記錄。

    (三)數據管理政策和程序。包含數據來源、數據內容、數據存儲、數據應用目標和確保數據完整性、一致性、準確性的程序要求,以及系統數據的抽取、轉換、清洗和人工處理的過程描述。

    (四)收益率曲線的選擇和變更情況。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充分有效的內部計量模型驗證程序,定期跟蹤模型表現,對模型和假設進行持續驗證,同時根據驗證結果,對模型進行調整,確保計量的合理性。

    第四章 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將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情況納入持續監管框架,並將其作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三十一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水平和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和評價時,應結合《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要求商業銀行提供以下信息:

    (一)有關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等規範性文件。

    (二)反映商業銀行識別、計量、監測、評估、控制和報告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相關文件。

    (三)向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層遞交的關於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情況的報告。

    (四)與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相關的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或專門部門會議記錄或記載討論情況的文件。

    (五)有關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審計報告。

    (六)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商業銀行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查和評估。審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治理架構的完善性。

    (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的完善性。

    (三)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計量的充分性和全面性;假設前提以及參數的合理性和穩定性。

    (四)限額管理政策執行的有效性。

    (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七)文檔支持體系的可靠性和完備性。

    (八)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備性。

    (九)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十)壓力測試的有效性。

    (十一)計量結果和壓力測試結果的應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發現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中存在問題,應當要求商業銀行限期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對於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法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召開審慎性會談。

    (二)增加對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現場檢查頻率。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銀行賬戶利率風險報表、報告的頻率。

    (四)要求商業銀行補充相關信息。

    (五)要求商業銀行通過更加有效的壓力測試對風險進行充分評估。

    (六)要求商業銀行採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水平。

    (七)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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