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整治企業登記代理
違法違規行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規範企業登記代理行為,促進企業的規範設立,是維護市場經濟源頭秩序的必要保障。近年來,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快速發展,為方便企業設立、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私刻公章,偽造投資人簽名;有的偽造驗資(審計)報告、現金繳款單、營業場地證明等證明文件;有的為企業墊資並在企業設立或增資後立即抽逃;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産評估機構違反執業規則違法違規出具驗資、審計、資産評估報告。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是公司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等行為存在的重要原因,擾亂市場秩序,擾亂行業管理秩序,引發商業欺詐和犯罪行為,破壞交易安全,侵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危害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企業登記代理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基本原則。各級工商、公安、財政、人民銀行、銀監部門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和維護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企業登記代理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把這次整治工作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結合各地實際,分工負責,協作配合,標本兼治,打防並舉,以整治促規範、以規範促發展。
(二)工作目標。一是摸清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底數,清理無照代理和超範圍從事代理業務行為;二是通過查處一批“兩虛一逃”大案要案,遏制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和企業出資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從事違法代理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規範市場準入秩序;三是積累經驗,探索建立部門聯合防範機制和案件查處機制,促進企業登記代理行業自律,實現對企業登記代理行為和企業出資行為的長效規範監管。
二、整治範圍和內容
(一)整治範圍: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以及從事與企業登記代理相關聯業務的驗資、審計、資産評估的企業和個人。
(二)整治內容:一是查處取締無照無證或超範圍從事企業登記代理業務的行為;二是查處為申請登記的企業偽造、變造印章、偽造或違規出具銀行詢證函等證明文件的行為;三是查處違反執業規範違規提供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等行為;四是查處從事為企業特別是涉及行業資質管理的企業墊付出資以及協助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
三、職責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查處無照和超範圍從事企業登記代理、驗資、審計、資産評估等企業登記代理業務的行為;查處企業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查處在企業登記及年檢時提供虛假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等行為;查處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發佈的虛假違法廣告;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企業登記基礎信息,將查處企業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的結果及時通報會計行業主管及行業資質管理等部門,及時移送涉嫌犯罪的違法案件。
公安機關按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查處偽造、變造印章、偽造審批文件、證明文件及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等法定文書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移送的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立案查處。
財政部門按照《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産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查處違規為企業提供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和資産評估報告的行為;協助查詢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的業務信息。
人民銀行按照《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查處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義務的行為;查處銀行、企業違反規定開立、撤銷驗資賬戶的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違法違規線索。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商業銀行的違法違規行為;督促商業銀行堅持審慎合規經營,監督商業銀行加強貸後資金用途檢查、制止借款人挪用貸款用於企業登記的行為。同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整治企業登記代理違法違規行為,是一項綜合性執法工作,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切實採取措施,抓出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點。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把在媒體、互聯網上標榜墊資的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作為檢查重點,把社會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社會反映突出特別是涉及行業資質管理的領域作為整治重點,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查處大案、要案。對無照無證(或無批准文件)經營、擅設分支機構,為企業刻製假印章、偽造證明材料、墊付出資,未按規定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上報可疑交易義務的行為,以及違反規定開立、撤銷驗資賬戶和提供虛假現金繳款單、銀行詢證函的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
(三)強化部門配合。各部門在專項行動中要加強配合,形成合力,切實提高整治工作的成效。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案件協同查辦機制,整合工作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對重大、疑難案件要抽調精幹力量,集中攻堅。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四)嚴肅工作紀律。各級各部門執法人員在整治工作中,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對袒護、包庇違法仲介活動,以及利用整治行動吃、拿、卡、要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五、探索建立規範管理企業登記代理和市場主體準入秩序的長效機制
在總結經驗、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建立企業登記代理行為的長效監管機制。嚴格登記代理機構的市場準入,加強對企業登記代理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企業登記代理機構“黑名單”;鼓勵支持建立企業登記代理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暢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企業登記代理行為管理法律規定。
國家工商總局 公安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監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