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實施以來,我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已召開了上萬次價格聽證會。毋庸諱言,聽證的最終結果絕大多數都是漲價。因此,有人認為聽證會其實就是“漲價會”,只是漲多還是漲少,一次漲還是多次漲的差別。為什麼價格聽證會大多是“漲價會”呢?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個是歷史原因。長期以來,我國對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資源性産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實行帶有“福利性”的低價格政策。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逐步全球化,資源性産品、大宗商品開始在全球範圍內配置,其價格由國際市場供求關係確定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比如石油、鐵礦石、大豆等價格都隨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另外,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傳統的低價格政策客觀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以水為例,我國人均水資源佔有量僅為世界的四分之一,是13個人均水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一,近年來水污染日益加重,治理成本大大提高。而國內水價長期偏低、污水處理費不能彌補治理成本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劇了用水緊張和水污染狀況。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資源性産品價格和環保收費客觀上要有一個上漲的過程。
第二個原因是利益訴求多元化。儘管客觀上這些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上漲,但具體到每個品種的價格為什麼上漲?上漲多少?漲價對群眾生活有何影響?如何保障低收入群眾生活不因價格上漲而降低?經營者會不會在漲價的過程中“夾私貨”,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政府會不會“甩包袱”,把本該由財政投入解決的讓消費者通過價格負擔?這些很現實的問題,都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不能通過內部程序進行調節,而應該通過聽證會的形式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並允許旁聽和公開報道,加強社會監督。利益多元化要求政府在決策時,必須充分考慮和平衡多方面的利益關係,採取聽證會的形勢無疑是一個可行的選擇。這也是《價格聽證辦法》要求“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的原因所在。因此,“逢聽必漲”背後的實質是“逢漲必聽”,這是保障政府在調整涉及群眾基本生活的重要商品價格時,必須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確保定價方案更加科學合理的制度基礎。
另外,從聽證的結果來看,也不完全都是漲價,也是有漲有落的。200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了降低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聽證會。這説明聽證會也有聽“降”的,並不是一些媒體反映的“逢聽必漲”。
“逢漲必聽”反映了價格主管部門嚴格按程序履行價格監管的職能,這種行政程序的公開、透明的制度,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能通過改革不斷完善,不能一棍子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