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為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繳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徵繳問題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方式徵收。各地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立與否、個人退稅的簡便與否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在下列方式中確定一種徵繳方式:
1.納稅保證金方式。證券機構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並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有關憑證(憑證種類由各地自定),作為證券機構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憑證,憑證“類別”或“品目”欄寫明“代扣個人所得稅”。同時,稅務機關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分納稅人開具《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作為納稅人預繳個人所得稅的憑證,憑證“類別”欄寫明“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繳入稅務機關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存儲。
2.預繳稅款方式。證券機構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直接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向證券機構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或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方式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繳入國庫。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分納稅人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作為納稅人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徵收。
證券機構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代扣代繳稅款有關規定辦理稅款入庫,並分納稅人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作為納稅人的完稅憑證。
《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可由代扣代繳稅款的證券機構或由主管稅務機關交納稅人。各地稅務機關應通過適當途徑將繳款憑證取得方式預先告知納稅人。
二、關於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方式下的稅款結算和退稅管理
(一)採用納稅保證金方式徵繳稅款的結算
證券機構以納稅保證金方式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清算申報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低於已繳納稅保證金的,多繳部分稅務機關應及時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退還納稅人。同時,稅務機關應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將應納部分作為個人所得稅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繳入國庫,並將《稅收通用繳款書》相應聯次交納稅人,同時收回《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高於已繳納稅保證金的,稅務機關就納稅人應補繳稅款部分開具相應憑證直接補繳入庫;同時稅務機關應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將已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並將《稅收通用繳款書》相應聯次交納稅人,同時收回《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後,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的地區,稅務機關可通過聯網系統辦理稅款繳庫。
納稅保證金的收納繳庫、退還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號)有關規定執行。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嚴防發生賬戶資金的佔壓、貪污、挪用、盜取等情形。
(二)採用預繳稅款方式徵繳稅款的結算
證券機構以預繳稅款方式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清算申報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應補(退)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款補繳入庫或稅款退庫。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