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明確對“財産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産轉讓所得”範圍,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此次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必要舉措,有利於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