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下發通知,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作出安排,公佈了港口經營許可證樣本,自3月1日起正式啟用,並要求9月底前換發新版港口經營許可證。對於外商投資港口經營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須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後方可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通知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管理,嚴格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但不能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要求的,要引導企業通過整合、限期整改。加強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日常監督,及時發現市場經營中的違規行為,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
關於國際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進行一次清理,重新核發經營資質證書。同時,鼓勵有實力的船舶運輸、船舶代理和港口企業進入船舶港口供應市場,提高船舶港口供應業務規模化、規範化經營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