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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等任職管理規定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6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一、此次《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不得擔任的情形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就高管人員範圍等問題進行了授權性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修訂是貫徹落實《保險法》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市場呈現出人才短缺、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諸多問題。我們認為,人是生産力中最活躍的因素,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範保險經營行為、防範金融風險、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歸根結底要落實到人,監管部門希望以嚴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和從業行為監管為抓手,促進保險業從業人員素質不斷提升,推動保險業穩健經營、健康發展。

    二、此次規章修訂從哪些方面嚴格了高管的準入條件?

    答:一是適當提高了專業經歷要求,如保險公司總經理從事經濟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從5年、8年分別提高到8到10年;二是強調保險機構總經理管理經驗要求,要求有保險業、金融業、金融監管或者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工作經驗,特別強調了保險公司總經理的保險業從業經歷;三是增加了合規性要求,因合規性限制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事項由七項增加為十二項。同時,為了不拘一格吸引行業內外優秀人才,增加了“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的職業資歷”的兜底性條款,放寬學歷具體條件由二項增加到七項,放寬專業工作年限條件;四是要求保險機構必須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正式勞動關係,加強公司對高管人員的管控。

    三、為什麼此次修訂對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增加了保險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測試要求?

    :《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本次規章修訂對合規經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監會認為,不了解保險法規,直接影響董事、監事和高管合法地行使職權。實務中,保監會部分業務部門和部分保監局已經在高管任前考察中採用了筆試的方式,此次修訂對法規測試作出了統一規定,既是監管的需要,也最大程度地保證行政許可條件的統一、公平與透明。

新修訂的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發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推動保險業健康發展,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一)調整了任職資格管理的範圍和方式。根據《保險法》和監管需要,《規定》調整了任職資格管理的範圍。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保險公司監事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核準;二是在需核準的保險公司專業負責人中增加了審計責任人;三是將高管管理的審批制和報告制統一為核準制,原來實行報告制的支公司和營業部經理改為核準制。

    (二)嚴格了任職資格條件。《規定》強化了任職資格條件中的合規性要求,使任職資格條件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適當提高了部分職位經濟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二是新增了對保險機構總經理管理經驗要求,強調了保險公司總經理保險業從業經歷;三是為吸引優秀人才,規定了放寬學歷和工作年限的具體條件;四是補充完善了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各類情形,提高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合規性要求;五是規定了統一的監管法規和相關知識測試製度;六是對高級管理人員兼職規定了原則性限制。

    (三)完善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的持續監管制度。為了避免人員監管容易出現的“重審批、輕監管”問題,《規定》完善和細化了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持續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董事長和高管人員離任審計作出了原則規定;二是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按保監會規定參加培訓;三是明確高管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內容,並將其作為任職核準的重要依據;四是加強對機構頻繁變更高管以及高管個人頻繁跳槽的監管;五是根據《保險法》完善了適用暫停職務等各項監管措施的情形;六是明確了保險機構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的特殊情形,並規定了臨時負責人的條件。

    新的《規定》以加強監管、有利於人才正常流動、保障公司用人自主權和穩健經營為基本原則,嚴格高管人員準入條件,增強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的合規性要求,促進保險機構合理設立機構,有利於保險機構提升人員素質、加強管控,有利於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對促進保險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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