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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印發《央企配合監事會開展監督工作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7日 16時06分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監督[2009]337號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範,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絡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絡、溝通,建立工作聯絡制度,明確聯絡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絡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絡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彙報企業財務、資産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産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絡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絡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範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産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産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準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範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産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借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範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絡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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