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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大會召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8日   來源:海洋局網站

    2010年1月28日,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大會在京召開。上午的大會由國家海洋局孫志輝局長主持。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李重庵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倪岳峰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安建副主任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郜風濤副主任以及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辦的其他有關領導出席了會議。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辦的有關領導做了重要講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黃建初主任作《海島保護法》講座。下午的大會由國家海洋局張宏聲副局長主持。遼寧、浙江、福建和廣東省海洋廳(局)的代表作交流發言。國家海洋局孫志輝局長作重要講話,對宣傳貫徹《海島保護法》作了全面部署。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以及市、縣(區)海洋局負責同志及有關同志,國家海洋局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局屬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紀委書記等500余人參加了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是我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強對海島的保護與管理,規範海島開發利用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的頒布實施,是中國海洋事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海島工作的高度重視。該法明確了海島的生態價值、海洋權益價值和社會經濟價值,明確了各級政府和部門在海島管理工作中的職責,開創了海洋事業新局面。

    近年來,各沿海國紛紛調整國家海洋政策和戰略,建立健全海洋管理體制和機構,修訂、頒布相關法律,在世界範圍內形成開發利用海洋的熱潮。黨的十六大、十七大確定了“實施海洋開發”、“發展海洋産業”的戰略,對海洋事業發展提出了新的標準和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國海島開發盲目性大,秩序混亂,海島資源生態破壞嚴重,制約了海島地區乃至海洋經濟社會的發展。海島保護法的頒布,為我國海島開發、建設、保護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全面落實國家海洋發展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將從根本上扭轉當前海島開發無序、無償的局面。

    《海島保護法》的頒布,完善了海洋法律體系。上世紀末,我國簽署並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以此為基礎相繼頒布了《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初步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法律體系。然而,我國在海島立法方面與我周邊國家及一些歐美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海島保護法》的頒布,填補了我國海洋法律方面的空白,使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完整地覆蓋了我國海洋空間領域的各個組成部分,並將海島工作納入了法制化建設的軌道,這對健全我國海洋法律體系以及完善我國海洋綜合管理體系意義重大。

    《海島保護法》的頒布,創新了海島管理體制,建立了有居民海島生態保護協調管理體制和無居民海島集中統一管理體制。《海島保護法》明確了各部門對有居民海島生態系統保護的職責和海洋部門的協調管理責任,有利於為海島居民創造優美的生態環境;其建立的無居民海島集中統一管理模式,有利於發揮管理、技術和能力優勢,避免國家財政重復投入,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海島保護法》的頒布,確立了海洋保護開發新格局。隨著海洋經濟的飛速發展,海島作為特殊的海洋資源和環境的複合區域,成為海洋開發的重要依託。然而,海島開發利用活動已經面臨一系列發展的瓶頸問題。一方面海島特別是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處於“無序、無償”狀況,海島生態環境破壞加劇,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面是海島開發無法可依,開發利用的盲目性大,開發利用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海島保護法》設立了海島保護規劃、海島生態保護、無居民海島權屬及有償使用、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監督檢查等五項基本制度,確立了依法用島、依法護島和依法管島的新格局,將有效解決海島保護與開發面臨的難點問題,為海洋開發的深入發展奠定紮實基礎。

    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國家將採取積極措施,認真貫徹落實《海島保護法》,紮實推進各項工作。

    一是積極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海島保護法》普法宣傳工作,使各級政府部門領導幹部充分了解和掌握海島保護的法律法規,強化海島監管的執法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增強海島使用人的守法意識和自律行為。

    二是加快推進海島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抓緊研究制定《海島保護法》相關配套制度,制定系列技術標準來規範用島、護島行為。積極開展對原有法律法規的全面清理工作,及時廢止或修訂不符合海島保護法精神法律法規。

    三是加強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加強對海島資源生態的保護,強化對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的監管,積極開展海島可再生能源以及海水淡化等的研究與推廣應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查批准、有償使用等管理制度,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秩序。積極開展海島調查和生態修復工作。

    四是強化特殊用途海島的保護,積極研究制定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相關規範,加強對特殊用途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監視、監測,根據海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保護的需要,積極開展海島特別保護區和海島自然保護區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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