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
礦山應急管理提高快速響應能力的通知
安監總廳應急〔20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在礦山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存在事故發生初期不按應急預案規定程序操作,指揮慌亂,不能快速有效地制定出救援方案;礦井報警系統不健全,不能及時通知井下人員迅速撤離,致使遇險人員群死群傷等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礦山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提高應對處置礦山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增強預案的可操作性。礦山企業要健全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備案工作程序,進一步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要按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和《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等有關規定,對現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全面修訂,補充制定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要根據礦井數量、分佈情況和易發生的災害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做到應急預案與有關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規程相符合。同時,為充分保障事故初期的應急處置,礦山企業要實行預案牌板化管理,將預案主要內容寫在牌板上,設置在調度室,牌板內容應包括:應急指揮機構,通知程序,聯絡方式,瓦斯、水災、火災等重特大事故的處置程序等。
二、建立全礦井報警系統,實現快速響應,提高應急處置效率。生産礦井應配置全礦井撤人警報系統,緊急情況發生時,礦井值班領導有權根據礦井災害的具體情況,決定礦井停電和撤出井下人員;要推廣使用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為提高生産管理水平和災變後人員搜救創造條件。
三、加強礦井應急演練。礦井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演練和專項演練,以檢驗應急預案、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培訓員工。礦井井下應設置清晰的指示路標和逃生路線,定期組織礦工進行逃生、避災、自救訓練。
四、建立協調聯動機制。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部門、各類救援隊伍間的協調聯動機制。各地區應建立社會應急資源和專家數據庫。應急救援中,要充分發揮專業救援隊伍與社會化應急力量的作用,提高搶險救災工作效率。
五、加強礦井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有關內容的培訓。負責培訓的單位和部門應組織對礦井企業員工進行各類事故徵兆判斷、應急處置、撤離、報告的培訓教育,分析典型案例,普及應急救援常識。對礦井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調度人員要重點進行應急處置有關內容的專題培訓。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礦山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督促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責令限期整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開展工作,全面提升應急管理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