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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要求加強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9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規範中央財政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管理工作,保證項目實施效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轄區內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國土資源部每年將組織不定期檢查。

    近年來,中央財政在礦業權價款及使用費中安排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逐年增加,帶動了各級地方財政的逐年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對批准進行治理的項目,要建立監督管理制度,規範管理。一要明確項目任務,抓好項目設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年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批准文件下發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任務書。項目承擔單位據此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設計,並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二要規範招投標管理,接受公眾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規定,確定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從2009年12月份起下達的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其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資質。三要嚴格項目驗收,確保工程質量。項目在規定的實施期限內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通知》強調,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展情況,及時總結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經驗教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轄區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施情況報國土資源部。(記者 范宏喜)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9]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受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近年來,中央財政在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及使用費中安排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逐年增加,帶動各級地方財政投入逐步增加,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為規範中央財政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保證實施效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制度,規範管理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高度重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加強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對批准進行治理的項目,要建立管理制度,規範管理。

    (一)明確項目任務,抓好項目設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年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批准文件下發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各項目承擔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目的任務、主要實物工作量、工期時限等。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設計,並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二)規範招投標管理,接受公眾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規定,確定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從2009年12月份下達的中央財政支持項目起,治理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資質。

    開始施工前,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區設立公示牌,公佈項目名稱、批准部門、資金數額、承擔單位、施工期限、項目區現狀與治理效果對比圖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項目基本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三)嚴格項目驗收,確保工程質量。項目應在規定的實施期限內完成。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及任務書;

    2.經批准的項目設計;

    3.項目中標通知書及合同;

    4. 工程參加單位相應的資質複印件;

    5. 開工報告、施工日誌、工程竣工圖、施工總結;

    6. 工程監理報告;

    7. 施工質量評定及驗收評定表;

    8. 重大質量事故處理資料;

    9. 項目成果數據庫(包括工程有關的影像圖片資料);

    10. 工程進度付款憑證複印件及其匯總表,工程費用調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見,工程決算及審計報告;

    11. 承擔單位對工程驗收的意見;

    12. 其他必須提供的有關文件。

    二、加強監督,注重成效

    (一)做好巡查抽查,掌握項目進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年應對本轄區內實施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至少檢查一次,督促承擔單位嚴格按照項目設計,保證工程質量並在規定時間內完工。對檢查發現存在資金挪用、不能按時驗收、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等違規行為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部將每年組織對各省(區、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

    (二)定期報告進展,及時總結經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展情況,及時總結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經驗教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轄區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施情況報部。主要內容如下:

    1.歷年來中央批准立項的項目及進展情況:自2001年以來批准的項目總數及已完成驗收項目數;自2001年以來逐年批准的項目及完成驗收情況;對未驗收項目的情況説明及處理意見。

    2.歷年來地方批准立項的項目及進展情況:歷年來由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立項並安排資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數、資金量及取得的效果。

    3.本年度項目檢查總結:本年度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檢查情況。

    4.制度建設情況:出臺和落實項目管理制度情況。

    5.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總結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部將根據各省(區、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開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項目進行抽查,並將結果在部門戶網站及公眾媒體定期公佈,提請社會監督。對群眾或媒體反映存在問題一經查實,或項目管理制度不落實,檢查整改工作不力的,將要求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整改一年,並提交整改報告。整改不到位的,暫停其中央財政支持項目的申報。

    三、總結成果,加強宣傳

    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完成驗收後,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成果資料匯交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查。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歷年來各項目成果數據庫等資料匯總,及時報部。加大項目治理效果的宣傳力度,通過出版圖冊,舉辦展覽等形式,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取得的成效進行宣傳,爭取社會各界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對於省級及以下地方財政支持開展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各省(區、市)應參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強監督,規範管理,保證實施效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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