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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化粧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09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

    為適應當前化粧品行政許可管理工作需要,加強對化粧品命名工作的指導,保證化粧品命名科學、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組織制定了《化粧品命名規定》、《化粧品命名指南》。

    《化粧品命名規定》明確規定,化粧品命名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已經批准的藥品名都不得用於化粧品命名。

    為切實做好《化粧品命名規定》和《化粧品命名指南》實施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下發了《關於實施<化粧品命名規定>及<化粧品命名指南>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印發化粧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化粧品命名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化粧品命名規定》及《化粧品命名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化粧品命名指南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粧品命名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化粧品命名科學、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粧品。

    第三條 化粧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化粧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 化粧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二)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三)醫學名人的姓名;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已經批准的藥品名;

    (七)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八)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前款第七項規定中,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的,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表示的除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説明書中用中文説明,但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除外,如維生素C。

    第六條 化粧品的商標名分為註冊商標和未經註冊商標。商標名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化粧品的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産品主要原料或描述産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條 化粧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産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第九條 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粧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第十條 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可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彙的,應當與産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條 進口化粧品的中文名稱應當儘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化粧品命名指南

    為指導化粧品命名,根據《化粧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化粧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化粧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絕對化詞意。如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換膚;去除皺紋等。

    (二)虛假性詞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産物成分的化粧品,但宣稱産品“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三)誇大性詞意。如“專業”可適用於在專業店或經專業培訓人員使用的染發類、燙髮類、指(趾)甲類等産品,但用於其他産品則屬誇大性詞意。

    (四)醫療術語。如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療;醫治;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凈;無斑;祛疤;生發;毛髮再生;止脫;減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等。

    (六)醫學名人的姓名。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

    (七)與産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碼;智慧;紅外線等。

    (八)庸俗性詞意。如“裸”用於“裸體”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於“裸粧”(如彩粧化粧品)時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詞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於“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於“怡神”(如芳香化粧品)時可以使用。

    (十)已經批准的藥品名。如膚螨靈等。

    (十一)超範圍宣稱産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粧品宣稱不得超出《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九類特殊用途化粧品含義的解釋。又如非特殊用途化粧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粧品作用。

    二、可宣稱用語

    凡用語符合化粧品定義的,可在化粧品名稱中使用。在化粧品名稱中推薦使用的可宣稱用語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粧品

    1.發用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祛屑;柔軟等詞語。

    2.護膚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致;曬後修復等詞語。

    3.彩粧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4.指(趾)甲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詞語。

    5.芳香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二)特殊用途化粧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徵等相符的詞語。

    如健美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三、本指南是對化粧品名稱中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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