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管總局局長駱琳簽署總局第29號令,頒布了《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日前,記者採訪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同志。
記者:本次《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趙鐵錘:《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以《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為依據,以保障煤礦安全生産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為目的,是有關法律、法規在煤礦安全生産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煤礦生産、建設活動必須遵守的重要規則和依據,是各級監察監管人員和廣大職工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現行《規程》是在原《煤礦安全規程》、《小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煤礦)三部規程的基礎上于2001年、2004年兩次修訂而成。為了提高《規程》的科學性、先進性和針對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建立了《規程》及時修訂工作機制,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來,先後於2006年和2009年針對個別條款了進行了兩次修訂,共修訂了六條。第一次修訂是吸取放頂煤開採多次發生事故的教訓,嚴格了放頂煤開採的管理;第二次修訂是針對煤礦機電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供電安全和局部通風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這兩次修訂工作對強化煤礦安全管理,有效防範類似事故發生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煤礦技術裝備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吸取近年來發生的煤礦安全生産事故教訓,對現行《規程》相關條款應及時進行修訂,以促進煤礦企業搞好安全生産。
記者:本次《規程》部分條款修訂有何重要意義?
趙鐵錘:本次修訂《規程》,體現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原則,體現了總局黨組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加強安全生産法制建設的重要工作。對於完善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推進煤礦安全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改善煤礦安全生産基本條件,有效防範煤礦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記者:這次修訂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趙鐵錘:本次修訂只針對近年來所發生的煤礦生産安全事故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重點修訂。修訂過程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注重實際。本次修訂主要針對近年來煤礦生産安全事故中暴露出來的對《規程》理解和執行中的問題,以及煤礦安全生産實際中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和完善。
二是體現先進。《規程》的修訂盡可能地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引領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落實科技興安,促進生産安全。
三是保持穩定。《規程》修訂後的總體結構保持不變,不增刪章節、條數,也不打亂各條的順序。
四是相互銜接。《規程》的修訂與已經發佈施行標準相銜接,如注重了與已發佈實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規定相互銜接。
記者:本次修訂主要內容有哪些?
趙鐵錘:本次修訂集中在合理集中生産,嚴格採煤工作面回風巷瓦斯濃度、專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與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共涉及14條。主要內容有:
1.明確了同一採區採掘工作面數量的規定。
為嚴格控制同一採區工作面個數,明確規定 “一個採區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佈置1個回採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同時要求 “一個採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採或多煤層開採的,最多只能佈置2個回採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可避免工作面數量過多、通風系統不可靠,引發事故。
2.嚴格了採掘工作面通風管理措施。
一是為了推進煤礦瓦斯先抽後採、抽採達標工作,對回採工作面回風巷最高瓦斯濃度進行了更嚴格的規定。取消了《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在特定條件下回採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可以放寬到1.5%的規定,統一適用最高瓦斯濃度1.0%的上限規定。
二是對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提出更加嚴格的限制條件。明確規定了專用排瓦斯巷必須是在採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之外單獨設置,並編制專門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面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同時,將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的瓦斯濃度上限由1.5%的規定降到1.0%。
3.明確了低濃度瓦斯利用的規定。
根據總局已發佈的低濃度瓦斯安全利用的相關標準,將原《規程》中關於“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的規定修改為:“抽採的瓦斯濃度低於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用於內燃機發電或作其他用途時,瓦斯的利用、輸送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取消了對低濃度瓦斯用於內燃機發電及低濃度瓦斯濃縮後再利用的限制。
4.嚴格了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管理。
為解決一些礦井應當開展突出礦井鑒定但不及時開展鑒定的問題,修訂後的《規程》一百七十六條明確要求,煤礦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明確要求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的礦井應當立即開展突出礦井鑒定,取消了突出礦井可以經鑒定機構確認後摘帽的內容;嚴格了突出礦井審批管理,要求礦井將鑒定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吸取震動爆破易引發突出事故的教訓,取消了震動爆破防突措施相關內容。
5.完善了防治水的相關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煤礦防治水規定》,對煤礦防治水管理措施進行了完善。一是要求煤礦企業建立雨季巡視制度,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産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産。二是根據我國潛水泵技術的發展進步,對井下防水閘門的設置要求作了修改,規定了在部分特殊條件下,可以用專門潛水泵代替防水閘門。三是新增加了井下防水閘墻的設置相關管理要求。
記者: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規程》?
趙鐵錘:新修訂的《規程》部分條款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煤礦實現安全生産的技術保障,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是當前我國煤礦安全生産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當前,要重點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是要切實抓好新修訂《規程》部分條款的學習宣傳工作,要借助各種媒體開展宣貫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將於近期組織開展新修訂《規程》的專題培訓,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密切聯絡工作實際,組織相應的學習培訓工作,同時加大對《規程》的宣傳力度,確保《規程》的各項規定深入人心。
二是各煤礦企業要在煤礦生産的各項工作中,認真嚴格地執行《規程》的各項要求和規定,特別是對《規程》提出的新規定和新要求,要深刻學習領會,切實遵照執行。
三是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嚴格按照《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監管、監察,保證《規程》各項條款在煤礦企業得到切實落實,充分發揮《規程》在安全生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