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9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資收益[2010]140號
各中央企業:
為做好2009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做好2009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落實國有資本出資人收益權的具體體現,各中央企業應當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申報年度國有資本收益,並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結果的真實、準確。
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2009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申報。應交利潤基數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的餘額,有關數據應當以經審計的2009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合併報表為基礎,其中,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不包括企業整體改制上市預提的“三類人員”費用。在計算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時,2009年12月31日前被重組的科研院所實現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不得扣除。
三、國有控股公司2009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是公司應向國家分配的2009年度股利、股息。國有控股公司申報2009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股東會對公司2009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並形成書面決議,國資委將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潤分配建議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四、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於2010年4月30日前,國有控股公司應當於股東會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一式兩份報國務院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各一份,報送同時附電子文檔),具體要求為: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主要內容為2009年度企業生産經營基本情況,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除百分數取整數外,其餘數據均以萬元為金額單位並保留一位小數,具體表式見《暫行辦法》附件。
各中央企業在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同時,須加強對所出資企業尤其是所屬重要子企業利潤分配事項的管理,注重資本回報,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