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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解讀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技術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07日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環境保護部于近日發佈了《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以防治地面交通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交通和居住等基礎設施合理規劃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日前,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有關負責人就這一技術政策的有關問題及如何理解、貫徹這一技術政策,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記者:環境保護部出臺這一《技術政策》的背景是什麼?

    答:以城市道路為例,根據我國2008年聲環境質量報告,在全國113個環保重點城市中,各功能區按監測點次統計達標情況,4類功能區(交通幹線兩側區域)晝間達標率為83.0%,夜間達標率僅為50.1%,夜間有一半的監測點次不達標,反映了我國城市道路噪聲污染的嚴重性。鐵路、高速公路等的噪聲污染狀況同樣不容樂觀,隨著交通運量的增加,以及線路由城市向鄉村延伸,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對沿線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近年來,人們環境維權意識逐漸增強,交通噪聲污染投訴呈快速增長趨勢。

    分析交通噪聲污染問題産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地面交通設施已經存在或者已有規劃,在其鄰近區域建設學校、醫院、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由於規劃佈局不合理,未預留必要的防噪聲距離,造成噪聲敏感建築物投入使用後出現交通噪聲污染問題,其責任主體在噪聲敏感建築物的開發建設單位。這違反了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幹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的規定。

    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則是由於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是運行造成的環境噪聲污染。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除新建地面交通設施可能會産生環境噪聲污染外,一些地面交通設施投入運行後隨著車流量的增加,或運行參數的改變(如鐵路提速),還可能産生新的噪聲污染問題。

    為妥善解決日益嚴重的地面交通噪聲污染問題,需要理清管理思路,同時配合各種技術措施的實施,認真加以解決。為此,環境保護部制定發佈了《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和諧。

    記者:《技術政策》要求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技術政策根據地面交通噪聲污染的特點,按照“預防(prevention)→控制(control)→重點保護(protection)”的漸進思路,提出如下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原則:

    原則一:合理規劃佈局

    交通噪聲源與工業企業、建築施工等噪聲源不同,一般很難通過噪聲管制手段(如限期達標、停産停業)解決其污染問題,而主要是通過合理規劃進行提前預防,這才是根本性措施;一旦交通噪聲污染已經構成,治理難度是很大的,有時甚至完全沒有條件。為此,地面交通噪聲污染控制首先要遵循的原則就是“堅持預防為主原則,合理規劃地面交通設施與鄰近建築物佈局”。

    原則二:分層次控制與各負其責

    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必鬚根據噪聲這種物理性污染的特點,從“源”、“途徑”、“受體”三方面入手,分層次控制。對於噪聲源控制,可採取的措施包括降低車輛噪聲(提高設計製造水平,加強運行維護),以及對地面交通設施採用低噪聲的建設構造和形式。對於傳聲途徑噪聲削減,可採取聲屏障、綠化帶等措施。對於敏感建築物的保護,可能採取建築隔聲設計、交通管理措施(限行、限速、禁鳴)等主動保護手段,也可能採取安裝隔聲門窗,對室內聲環境進行必要保護的被動防護手段。

    由於上述控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各有不同,涉及車輛製造部門、交通設施建設單位、建築設計單位、交通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各方應共同努力,各負其責,才能有效降低或消除交通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原則三:優先實施噪聲主動控制

    地面交通噪聲污染的控制與其他污染的控制一樣,都要遵循“防治結合”的原則,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對噪聲的産生(噪聲源)和排放(傳聲途徑)進行控制,創造一個良好的室外聲環境,這是環境保護的根本要求。因此,提出了地面交通噪聲污染控制的第三條原則“在技術經濟可行條件下,優先考慮對噪聲源和傳聲途徑採取工程技術措施,實施噪聲主動控制”。

    在這裡,噪聲主動控制是指對交通噪聲採取的保證室外環境噪聲達標的工程技術手段,包括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兩類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措施。

    原則四:重點保護噪聲敏感建築物

    地面交通噪聲污染控制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其重點是對《噪聲法》定義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保護,如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為此提出的地面交通噪聲污染控制的第四條原則就是“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點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保護”。

    記者:《技術政策》如何合理髮揮4類聲環境功能區在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預防中的作用?

    答:地面交通設施的類型和層次很多。《聲環境質量標準》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定義為“交通幹線”。交通幹線因交通量大,噪聲影響突出,兩側只能設立4類聲環境功能區。由於4類區環境噪聲限值寬鬆,不適宜居住,因此,在4類區內宜進行綠化,或者作為交通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等非敏感性應用,不宜有噪聲敏感建築物存在。如4類區內有噪聲敏感建築物存在,宜採取聲屏障、建築物防護等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保護,有條件的可進行搬遷或置換。

    對於4類區的劃定,不能太寬,否則會降低土地使用價值;也不能太小,否則不能有效衰減噪聲。應綜合考慮交通類型與運行特徵、兩側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合理可行的工程降噪措施等條件加以確定。《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對此有具體規定,根據新的環保要求,這一規範正在修訂。

    記者:如何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重點保護?

    答: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會對噪聲敏感建築物産生嚴重影響,政府或所有權單位、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考慮採取工程技術措施(低噪路面、基礎減振、聲屏障等)降噪,或對噪聲敏感建築物予以搬遷、置換。

    如果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外環境噪聲超標,且採取室外達標的技術手段不可行(如城市道路路面寬、車道多,兩側為高層建築,採用聲屏障僅能保護低層建築),此時應考慮對噪聲敏感建築物採取被動防護措施(如隔聲門窗、通風消聲窗等),對室內聲環境質量進行合理保護。

    記者: 《技術政策》最終實現的控制目標是什麼?

    答:地面交通噪聲的控制目標應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環境噪聲達標——噪聲敏感建築物戶外聲環境質量達標,這是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

    第二層次:至少保證室內適宜的聲環境質量——戶外達標不可行,至少要保證室內符合有關聲環境質量保護的要求。在當前佈局不合理,交通噪聲污染問

    題突出,戶外噪聲達標難以實現的嚴峻形勢下,應承認室內達標的合理性,但要注意有限使用,不可泛化。

    總之,在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中要體現“誰污染、誰治理”和“先來後到”的原則,針對不同的地面交通噪聲污染問題,採用室外達標和室內達標相結合的方法,明確污染防治責任。《技術政策》的控制目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在規劃或已有地面交通設施鄰近區域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

    二、因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如通過技術經濟論證,認為不宜對交通噪聲實施主動控制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對噪聲敏感建築物採取有效的噪聲防護措施,保證室內合理的聲環境質量。(記者 郭薇)

    相關延伸:

噪聲超出限值新車不準銷售 公交車已成主要噪聲源

    道路車輛、軌道車輛的噪聲輻射標準(包括新車和在用車)是聲源控制的重要內容,對於新車,達不到規定噪聲限值不準製造、銷售,這對車輛製造部門提出了要求,應以高噪聲車輛(摩托車、農用車、載重汽車、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輛、軌道車輛等)為重點,提高設計、製造水平,降低它們的環境噪聲排放;對於在用車,應加強車輛的運行與維護管理,嚴格執行定期檢查制度(如年檢),淘汰高噪聲車輛。

    目前城區道路已普遍實施了禁行、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在城區內行駛的貨車數量和路線已經得到有效控制,大力發展公共交通,使得城區內公共汽車的數量和路線不斷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公交車已成為了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的主要來源,因此要對城市公交車輛的選型、維護保養、淘汰予以格外重視。

    除車輛自身的噪聲削減外,在地面交通設施建設中採取工程技術手段降低噪聲排放也很重要。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應慎重考慮噪聲現狀的改變,以及噪聲敏感建築物的保護問題,從線路避讓(如新建二級及以上公路、鐵路貨運專線應避免穿越城市、村鎮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建設形式(如選擇合理的路橋構造和形式、鋪設低噪聲路面、採用焊接長鋼軌和軌道打磨、實施基礎減振)等方面有效降低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在地面交通線路和相鄰噪聲敏感建築物之間,設立聲屏障對降低交通噪聲具有很好效果,是控制交通噪聲的主要工程措施之一。聲屏障的建設要注意進行專業化的設計和施工。除建設聲屏障外,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綠化帶作為隔聲屏障也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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