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江蘇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等五部委聯合出臺了《江蘇省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在問責對象上,《辦法》實行黨政一體化問責,並向鄉鎮領導幹部延伸;責任追究對象,包括市、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省、市、縣(市、區)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中的黨政領導幹部。
《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主要領導及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實行責任追究: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出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政策、規定、決定等,致使本地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造成惡劣影響的;因組織領導不力,對違法用地未能及時有效制止,造成違法用地既成事實的,或者妨礙、干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履行耕地保護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目標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農田遭到嚴重破壞的;違反徵地補償有關規定,擅自降低徵地補償標準,或者徵地補償不落實,侵佔、截留、挪用徵地補償款,或者先保後徵、即徵即保工作不到位,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影響社會穩定的。
責任追究主要採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丁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