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些行業協會強制企業入會、借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亂收費等社會反映突出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要求,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聯合發出《關於治理規範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2號),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社團收費治理規範工作。
《通知》明確,此次治理規範的範圍是社團收取的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各種收費。《通知》明確規定以下七種行為屬於亂收費行為,應堅決取締:即將會費與行政許可或行政職能挂鉤強制收取的;強制企業加入協會、學會等社團並收取會費的;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違反規定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的;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強制辦班、培訓、評比以及開展資格認證、組織考試並收取費用的;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集資、捐贈、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違反規定向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
《通知》規定,制定或修改社團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社團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須經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社團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服務的收費,對存在壟斷服務的,收費須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對其他服務的收費,由社團自主確定或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通知》要求,此次治理規範工作分為自查自清、集中審核、重點檢查三個階段進行,全部工作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在6月底前,對所管理的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的收費進行自查,查清收費種類、標準、範圍、數額和依據,提出治理規範的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社團收費的治理規範工作,對社團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逐一進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組織聽證,對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予以取消和調整。重新規範的社團收費及政策措施,要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治理規範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