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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等部委組織開展社團收費治理規範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1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針對一些行業協會強制企業入會、借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亂收費等社會反映突出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要求,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聯合發出《關於治理規範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2號),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社團收費治理規範工作。

    《通知》明確,此次治理規範的範圍是社團收取的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各種收費。《通知》明確規定以下七種行為屬於亂收費行為,應堅決取締:即將會費與行政許可或行政職能挂鉤強制收取的;強制企業加入協會、學會等社團並收取會費的;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違反規定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的;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強制辦班、培訓、評比以及開展資格認證、組織考試並收取費用的;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集資、捐贈、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違反規定向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

    《通知》規定,制定或修改社團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社團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須經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社團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服務的收費,對存在壟斷服務的,收費須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對其他服務的收費,由社團自主確定或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通知》要求,此次治理規範工作分為自查自清、集中審核、重點檢查三個階段進行,全部工作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在6月底前,對所管理的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的收費進行自查,查清收費種類、標準、範圍、數額和依據,提出治理規範的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社團收費的治理規範工作,對社團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逐一進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組織聽證,對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予以取消和調整。重新規範的社團收費及政策措施,要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治理規範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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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及企業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會計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調整教育部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辦公室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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