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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出臺新政策 鼓勵外商在豫投資興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7日   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6月4日,《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發至全省各地,根據這一《意見》,今後河南省將在資金、土地、稅收等多個方面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外商在豫投資興業。

    《意見》確定,河南省將進一步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産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産業、現代農業及物流、商業、旅遊、醫療、金融、保險、教育、文化産業等現代服務業。

    跨國公司如在豫設立研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經過認定後,國家級和省級研發機構將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的項目資助。今年年底前,還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為鼓勵多種形式利用外資,《意見》確定,支持A股(人民幣普通股票)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並在工業結構調整資金、現代物流專項資金等各類政策性資金安排上及申報國家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等方面向符合條件的省定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傾斜。

    此外,河南省財政每年還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用於産業集聚區承接産業轉移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由當地財政按實際到位金額的一定比例獎勵企業經營者,對2010年至2012年成功實現境外上市的企業,省財政還將按募集資金數額的1%給予獎勵。

    《意見》確定,對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規定必須由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核準外,可由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或産業集聚區管委會按屬地原則進行核準。(記者 楊淩)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豫政 〔2010〕55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精神,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産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快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利用外資結構

    (一)進一步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産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産業、現代農業及物流、商業、旅遊、醫療、金融、保險、教育、諮詢服務、文化産業等現代服務業。繼續鼓勵外商在我省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産業。

    (二)優化土地配置。完善建設用地指標配置方式,對列入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中屬於我省優勢産業的外商投資項目,優先安排和保障建設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三)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改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委託相關科技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按最低標準收取。同時,認定部門要創新工作方法,縮短認定備案時間。

    (四)鼓勵跨國公司在豫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對經過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研發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的項目資助。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五)落實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勵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産業,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我省服務外包産業國際競爭力。省財政設立服務外包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與中央扶持資金配套、服務外包業國際市場開拓、專業人才培訓、資質認證、科技研發、平臺建設及與服務外包相關的配套服務和特定環境改善等。

    二、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

    (六)在項目建設用地、環保、財稅、金融、用工、審批、核準(備案)、規劃等方面,認真落實我省已出臺的加快開放型經濟和産業集聚區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國家和我省出臺的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政策、産業振興規劃中的政策以及加快産業集聚區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同等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

    (七)支持A股(人民幣普通股票)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實現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上市後備企業在改制中遇到的項目環評、産權確認、土地徵用、行政收費等問題,並在工業結構調整資金、現代物流專項資金、國債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等各類政策性資金安排上及申報國家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等方面向符合條件的省定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傾斜。

    (八)省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用於開展投資促進及産業集聚區承接産業轉移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

    (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由當地財政按實際到位金額的一定比例獎勵企業經營者。

    (十)利用境外資本市場,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境外上市後備企業的培育,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切實做好企業境外上市的協調推進工作。對2010至2012年成功實現境外上市的企業,省財政按募集資金數額的1%給予獎勵。

    (十一)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拓寬融資渠道。提高上市外商投資企業再融資能力,支持符合條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資企業採取定向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等進行再融資,擴大企業融資規模。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十二)鼓勵外資銀行到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和開辦業務,當地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或補貼。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試點工作。支持外商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租賃公司。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善退出機制。

    (十三)鼓勵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促進體制和機制創新。進一步完善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社會保障環境,外商並購國有企業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勞動關係處理、經濟性減員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按照國民待遇執行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和制度。完善産權交易機制,為外商以並購、參股等方式投資提供便利、規範的服務和環境。

    三、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十四)進一步下放權限。《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核準外,由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或産業集聚區(含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區)管委會按屬地原則進行核準,合同、章程按屬地原則備案。涉及進口設備總投資在1億美元及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合同、章程由省商務廳備案。宏觀調控行業和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各級項目核準機關對鼓勵類、允許類外資項目不得進行諮詢評估,不得對項目申請報告編制資質提出要求,除國家和省規定外不得擅自增加報送條件,必須按國家和省規定規範項目核準行為,對要件齊全、符合要求的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

    (十五)下放部分外資項目環保審批權限。將承接産業轉移並進入産業集聚區的食品、農産品加工(不含發酵)、紡織(不含印染)、服裝及鞋業製造、紙製品、印刷業、皮革製品(不含製革)、陶瓷、機械(不含電鍍)、信息電子及通訊設備製造(不含線路板)、醫藥品的混裝製劑等行業的外資項目環評審批權限下放至省轄市。其他項目屬省級審批的,要即報即審,壓縮審批時間;屬國家審批的,要積極配合,做好彙報和爭取工作。

    (十六)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各省轄市商務局、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準(有專項規定的除外)。

    (十七)在全省實行外商投資項目無償代理制。按照《河南省外商投資項目代理制暫行辦法》,省、省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無償代理外資項目核準、合同章程備案及工商、稅務、外匯、海關登記或備案等事項。同時,為提高工作效率,對重大外商投資項目,有關部門要聯審聯批,限時辦結。

    四、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十八)規範和促進産業集聚區發展,發揮其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産業集聚、土地集約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支持具備條件的産業集聚區升級為省級開發區。

    (十九)鼓勵外商投資區域性、專業化園區。結合我省産業發展規劃和區域經濟發展重點,以跨國公司投資需求為導向,引導外商在具備條件的開發區和産業集聚區內設立針對不同國別和不同區域的專業招商園區,增強園區招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二十)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手續。對暫時不具備設立條件而亟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省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先行設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投資類、收購類、費用類、保證類)。對依法經營、資金緊張暫時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延長出資期限。

    (二十一)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爭取儘快設立鄭州綜合保稅區。加快省保稅物流中心(B型)建設,力爭早日通過驗收,封關運行。

    各級、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堅持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把招商引資作為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加強領導,強化目標考核,完善激勵機制,樹立服務意識。要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創造更加開放、更加優良的投資環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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