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聯合發文,決定從2010年起,用三年時間,加大中央財政投入力度,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
實施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資源枯竭型城市(不含森工型資源枯竭城市)範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根據《全國礦山資源規劃(2008年~2015年)》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範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國務院確定急需治理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
按照規定,資源枯竭型城市所在省(區、市)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資源枯竭型城市人民政府確定重點工程實施範圍,並在充分論證重點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編制重點工程實施方案(2010年~2012年)。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該方案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批復。中央財政將視重點工程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分年度下達具體預算,其他資金由地方政府安排和項目單位自籌解決。除資源枯竭型城市重點工程外,各省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全國礦産資源規劃(2008年~2015年)》、《全國礦産資源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9年~2015年)》中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範圍,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選擇若干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治理項目作為重點工程,連同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論證後,中央財政根據財力狀況對重點工程給予資金補助。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不定期對重點工程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重點工程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對重點工程實施效果的監管。對重點工程未按計劃實施或預算執行進度緩慢的,將暫緩或停止下達項目預算;對未按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