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提高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的透明度,促進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科學民主管理,依法執業,誠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衛生部近日以部令形式發佈《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向社會主動公開三類信息,即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反映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設置、職能、工作規則、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在此基礎上,對於公共衛生機構、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辦法》按照其各自的屬性和職能,規定了各自應該重點主動公開信息的內容。《辦法》特別規定,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血液及其製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應向患者或其家屬提供公開查詢服務;需要事先告知信息並簽署知情同意書的相關信息,應主動告知患者或其家屬。
《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服務單位需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日常工作,並向社會公開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可採取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廣播、電視、報刊、監督熱線電話、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等方式主動公開信息。在向特定服務對象公開信息時,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可通過當面交談、書面通知、提供查詢等形式予以告知。《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書面形式依法向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申請獲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關信息。
《辦法》同時強調,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若出現不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欺騙服務對象,或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等情況,將受到相應的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