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對國別風險的監督管理,確保我國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近日,銀監會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共分為五章四十條,對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國別風險管理的方法和技術、國別風險準備金和國別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指引》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和核心名詞定義,概述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職責。第二章國別風險管理,規範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高管層及相關部門在國別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和職責分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明確的國別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同時明確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第三章國別風險準備金,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于現行準備金框架內,在計提資産減值準備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因素。為確保計提的充分性和一致性,監管當局對計提比例進行了規定。第四章國別風險監督管理,明確了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職責、監管方式、監督檢查內容以及可採取的監管手段。第五章附則,明確了參照執行《指引》的機構範圍、解釋機構、實施時間和寬限期。此外,《指引》對國別風險管理涉及的眾多名詞、國別風險評估通常考慮因素和國別風險分類標準進行了附件説明。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銀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重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資産比重較小,國別風險和轉移風險在總體風險中所佔權重不大。但隨著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際化進程的推進,國別風險勢必日益加大,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也凸顯了加強國別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指引》的制定出臺,既借鑒和吸收了國際先進經驗,又兼顧了我國銀行業發展的現狀,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體系,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將是一個新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