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産工作的若干規定
一、要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嚴禁非法建設、非法生産和超庫容、超壩高、超強度生産。
二、要嚴格按照尾礦庫閉庫標準、配套選礦廠關閉標準實施尾礦庫閉庫治理,嚴禁向列入關閉計劃的尾礦庫及其選礦廠提供生産條件,已閉尾礦庫未經批准不得再利用。
三、要嚴格新建尾礦庫的準入門檻,新建尾礦庫服務年限必須在5年以上且配套選礦廠的原礦年處理能力在15萬噸以上,嚴禁在未取得土地使用審批手續、無合法配套礦山的情況下開工建設。
四、要嚴格遵守尾礦庫建設選址要求,嚴禁在居民區和重要設施上遊3公里內建設尾礦庫,同一條溝壑20公里內不得建設兩座及兩座以上尾礦庫。
五、要嚴格執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嚴格落實勘察、評價、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六方安全責任,嚴禁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攬尾礦庫工程。
六、要嚴格尾礦庫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産許可、復工復産驗收,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嚴禁違反上述規定擅自組織生産。
七、要強化尾礦庫安全綜合治理,建立健全“壩體穩定、防洪可靠、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體系,嚴禁壩體穩定性不達標、防洪設施不可靠、汛期泄洪能力未復核的尾礦庫生産作業。
八、要強化尾礦庫現場安全管理,配備“三大員”(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並落實其安全管理責任,健全規章制度,“三大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選礦企業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