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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下發通知要求做好災區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7日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切實做好汶川地震災區城鎮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的通知

川辦函[2010]12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汶川地震災區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推進順利,取得了重大階段性成效,目前,災區城鎮需重建的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統稱重建住房)已基本建成,將進入全面分配安置階段。為切實加強災區城鎮重建住房的分配及安置入住管理,確保公平合理,實現“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標,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分配製度

    災區城鎮重建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分配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緊研究制訂符合本地實際的城鎮重建住房分配管理辦法,廣泛徵求意見,及時向社會公佈。凡未制訂公佈分配管理辦法的,一律不得實施分配安置。要堅持“以人為本,特、困優先”的原則,在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優先照顧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或特別困難群體。

    二、嚴格審核對象

    各地要嚴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8〕3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細化申請購(租)重建住房對象的資格認定條件和辦法。安居住房向自有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出售(或出租),向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租(或出售)。廉租住房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租,優先供應住房毀損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所有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資格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認定並公佈,每戶受災居民家庭限購(租)一套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政府委託開發企業建設的,開發企業不得向主管部門認定的對象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或出租。受災居民已通過委託開發企業建設、集資建房、自建住房等方式重建住房的,不得再申購(租)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應對所有申購(租)受災居民家庭實行建檔管理,建立臺賬,符合條件和不符合條件的申購(租)資料均應留檔備查。

    三、加強價格管理

    安居住房的銷售(租賃)價格和廉租住房租賃價格按照《通知》和原省物價局、建設廳、財政廳《關於作好汶川地震災後城鎮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價格管理的通知》(川價發〔2008〕237號)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價格由各地物價、房地産管理、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凡未按規定公佈安居住房的銷售(租賃)價格和廉租住房的租賃價格的,要限期公佈;不符合規定的,要立即整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價格,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佈。對部分經濟條件困難家庭租住安居住房存在租金支付困難的,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予以租賃補貼或實施租金減免政策。

    四、抓好配套服務

    各地要統籌考慮災區群眾生産生活需要,加強住房項目與市政道路、供排水、垃圾處理及電力、供氣、通信、廣電、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協調,做好各項目進度銜接,確保配套設施設備按時建成到位,早日安置受災群眾入住。住宅小區應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推行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尚不具備條件的,暫可參照政府直管公房管理方式予以過渡,過渡期限及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五、強化監督檢查

    各級機關和廣大公務員要認真執行災後恢復重建各項政策,在城鎮重建住房分配中恪守紀律,率先垂范。禁止各級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利用災後恢復重建違規集資建房。嚴禁未經審批公示實施分房安置。各級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各級機關和公務員以權謀房等違紀違規行為。災區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城鎮重建住房分配安置的監督檢查。各地要對城鎮重建住房的分配安置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于2010年7月底前將清查和處理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廳匯總後報省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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