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中
認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記工作防止漏報瞞報的通知
(國人口普字[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廳(局)、統計局:
2010年11月1日進行的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國情國力調查。為徹底查清我國人口總數,確保普查數據質量,根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中認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記工作,防止漏報瞞報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對於以往因各種原因未落戶口的人員,要在認真調查核實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如實進行人口普查登記和常住戶口登記。
二、對在人口普查登記過程中如實申報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員,可按本省(區、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較低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生活困難的家庭,經當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各級政府要積極做好基層幹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們的思想顧慮。普查登記結果不得作為對基層各級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各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績效考評或獎懲兌現的依據,不得追究以往績效考評成績;對繼續瞞報的,一經查實,依法從重處理。
四、人口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不得用於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各級人口普查機構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必須為群眾申報的普查內容保密,不得洩露。如有違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統計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